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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老太住院期间,竟然从病房跳了下去了。其家属认为是医院失职,才导致老太坠楼

天津,一老太住院期间,竟然从病房跳了下去了。其家属认为是医院失职,才导致老太坠楼身亡,向医院索赔22万。医院却说:我们是救人的!没义务24小时看管病人,不需要为老太的死负责。老太家属觉得医院不说人话,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 老太兰芳年轻时,是做水产生意的,别看她是个女人,脏活累活都干。在社会上,女人做生意特别不容易,甚至大客户都不跟女人合作,兰芳偏偏不信这个邪,自己拉客户,谈合作,生意越来越顺。 兰芳看着生意好了,家里长辈催促她赶紧结婚,兰芳无奈接受。她开始相亲,接触了几个,却都不是很喜欢,她以为自己要孤独终老的时候,顾客余庆走进了她的生活。 余庆老实本分,平平无奇,经常光顾兰芳的生意,一来二去,她就知道余庆有一手好厨艺。渐渐地两人表明心意,确认关系后,她与余庆的关系升温了不少。 余庆一有空就来帮兰芳,这样兰芳可以轻松一些,两人很快就步入了婚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兰芳为了让孩子生活更好,加油努力干,确实闯出了名声,孩子的生活十分优越。 但好景不长,工作几十年的兰芳,因长期不按时吃饭,落下了病根,丈夫余庆看着打拼半辈子的妻子,十分心疼。余庆连忙带着兰芳去看病,医生诊断后,是因兰芳太劳累了,为了赚钱,吃饭不规律,才导致发病的。 兰芳在医院里治疗了一段时间,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出院后,余庆不让她干重活。但兰芳就是操心的命,担心自家生意,还不谨遵医嘱,不按时吃饭,又进了医院,被诊断为食管炎、幽门梗阻、幽门管溃疡,需要住院治疗。 不过当时因特殊情况,医院里并没有留下家属陪护。让兰芳一人在病房里,兰芳每天都望着天花板,属实无聊,慢慢的她内心开始扭曲,觉得自己生活没希望了,每天住院治疗,不仅浪费钱,还是孩子的累赘。 在住院两周后的凌晨,同病房内的病友发现厕所门口有血,就让护士来清理,护士进来后,发现兰芳不见了。于是连忙寻找,发现病房内的窗户开着,朝下望去,发现兰芳躺在楼下。 原来兰芳不想活了,趁着护士不备,从4楼病房跳下去,经抢救无效离世。医院将这个消息告知家属余庆,余庆接受不了这个事实,认为兰芳只是小毛病,在医院治疗几天就好了, 结果收到兰芳去世的消息,家属悲痛欲绝,找到医院讨公道。余庆认为医院是公共场所,应对兰芳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兰芳从窗户上跳下去,说明病房的窗户能随意打开,范围没有被控制,窗户设置有安全隐患,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医院反驳道:经警方调查,兰芳是自己跳楼的,医院表示遗憾,但医院并没有责任。医院只是对兰芳的生命体征监测,不能24小时监管兰芳,限制她个人的自由。 其次,兰芳并没有精神疾病,无法预见兰芳会跳楼的情景,而且护士已经间隔12分钟对兰芳所在的病房查看。再者,医院病房的建构已验收合格,并没有存在安全隐患,3楼往上的窗户,都有300毫米的限位装置,满足了行业的规定。家属见无法沟通,只能将医院告上法庭,主张向医院索赔22万元。(案例来源:网易,文中皆为化名) 1、兰芳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兰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虽兰芳住院治疗,但并没有精神异常的疾病,凌晨自己跳楼身亡,兰芳自身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2、医院对兰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是公共场所,兰芳在医院治疗,医院应尽到妥当的诊治行为,让兰芳的身体尽快恢复,但医院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兰芳跳楼身亡,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3、兰芳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医院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兰芳的病例显示,兰芳有心率失常、猝死的可能性,医院需要通知家属,但家属并没有得到医院的通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兰芳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兰芳自身的死亡,兰芳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医院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兰芳的死亡,兰芳负主要责任,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损失共计7.3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烂漫樱花
烂漫樱花 3
2023-12-06 21:25
咋着都得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