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湖北武汉,一女子经营一家灌香肠店,每年收入还算可观。某日,一男子在店内买下6斤灌

湖北武汉,一女子经营一家灌香肠店,每年收入还算可观。某日,一男子在店内买下6斤灌香肠,并要求真空包装。次日,男子又买下180斤,依旧要真空包装。二次购买后,男子共花费7340元。本来女子特别高兴,不料几天后出事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胡艳自幼便跟着父亲来到本地,父亲之前就从事灌香肠生意,胡艳经常跟着父亲一起帮忙,久而久之得到父亲“真传”。现在在闹市区经营一家灌香肠店,店铺越做越大,胡艳便雇来十来个员工,店面从刚开始的一间,换成四间,看起来又大又敞亮。 店面里有一半的空间都放着货架,上面挂着的不是灌香肠就是腊肉。据了解,灌香肠只能在冬天做,等到夏天就得改卖油焖大虾。不过好在灌香肠店生意比较好,每年收入还算可观,足够养活一家人的生计。 胡艳每天都早早来到店里,不管什么事她都喜欢亲力亲为。某日,赵松在街上闲逛,老远就闻到灌香肠的香味了,他走到灌香肠店发现,灌香肠都在里面挂着,并没有装到包装袋里,于是告诉胡艳,要6斤灌香肠,不过需要用真空包装。 胡艳并没有多想,只是按照赵松的要求,把灌香肠装进真空包装里,卖给赵松了。次日,赵松再次来到灌香肠店,这次一口气要了180斤,仍旧要用真空包装。 胡艳一听,这是大客户啊,这一单就能挣不少钱,她还细心的没收取真空包装费。可是,赵松走后没几天,胡艳的灌香肠店就出事了。 这次来的人还是赵松,不过并不是买灌香肠。而是说胡艳卖的灌香肠是三无产品,上面没有生产许可证,侵犯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他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开始胡艳并没有搭理她,虽说平时的灌香肠是直接售卖,但是自家真空包装上并不是没有字,上面标明了保质期、制作厂、联系方式,怎么可能属于三无产品呢?而且香肠是称重算价格的,生产日期就是购买当天的,门店具备销售灌香肠的资格,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赵松看胡艳不理他,接着说要不这样吧,你给我二万块钱,咱俩这事就算了,我也不会去工商部门投诉你。听赵松这样说,胡艳回怼,我卖灌香肠这么多年了,第一回听见有人说我卖的是三无产品,而且即便是真空包装,即便包装简陋,但是上面该有的字一个不少。 最后,赵松没有得逞,没能要出来二万块钱,眼看着胡艳不想给钱,于是他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此外还向法院起诉,要求胡艳退一赔十。也就是购买灌香肠总共花费7340元,胡艳需要退还赵松7340元购买费,此外还需赔付73400元。 1、赵松要求胡艳退一赔十合理吗?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胡艳之所以把灌香肠装到密封袋里卖给赵松,是因为赵松的需求,如果赵松没有要求,灌香肠是可以现做现卖的,不用真空包装,所以灌香肠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胡艳销售的灌香肠包装上有保质期、制作厂、联系方式,门店具备销售灌香肠的资格,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所以胡艳属于合法经营,赵松要求胡艳退一赔十不合理。 2、销售三无产品,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食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若胡艳销售的灌香肠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三无产品,当地工商部门有权利让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罚款,严重情况下还会吊销营业执照。 3、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业打假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营者索要赔偿的,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的暴力手段,一般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赵松以牟利为目的,大批购买灌香肠,之后以三无产品为理由,向胡艳要求赔偿,这种人一般会被称为职业打假人,但是并不是所有职业打假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要在索要赔偿时,没有采取暴力、恐吓等其他暴力手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