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大学生乘坐动车时,将自己的大号行李箱,放在大件行李存放点。到站去拿行
湖北武汉,女大学生乘坐动车时,将自己的大号行李箱,放在大件行李存放点。到站去拿行李时,却发现行李箱不见了。事后,女生发现自己的行李箱,被一个中年大叔偷走了,小偷用女生行李箱内的手机,拍摄了风景视频并发布,正是这个举动,让女生找到了小偷!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邹梦婷是一位大学生,大三暑假期间,专门买了笔记本。毕竟大四毕业前需要写论文,在学校每天跑计算机室也不是一个办法。 邹梦婷在开学前几天,就买好了动车票。还特意准备好一个大号的行李箱,里面装着自己的换洗衣物,家乡特产,备用苹果手机、新买的苹果笔记本以及现金800元,其中还包括一些贵重的饰品。 上动车后,邹梦婷嫌大行李箱太占地方,就把它放在了车厢连接处的大件行李存放点,之前自己开学、放假都是乘坐动车,坐习惯也就不当回事了,天真的以为行李箱是安全的。 可这次当她到站,去行李存放点找自己的大行李箱时,竟然找不到了。邹梦婷当时就傻眼了,没想到这次居然失策了。 邹梦婷冷静下来之后,认真回想自己座位旁边乘客的举动。突然想起来自己前座的中年男子,从一开始就偷偷摸摸的,期间还回头看过自己好几次,难不成行李箱就是这个被中年男子拿走了? 好在苹果手机有查找功能,邹梦婷用自己的手机,追踪到备用手机后,发现备用手机的个人资料被修改了,头像也被更换,还发布了新拍摄的风景图及视频,通过风景图片,大致可以推断出,该照片拍摄地点是,宜昌地区一个大桥附近。 按照这个重要线索,警方调取出宜昌动车附近的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当天列车到站后,从车上下来一名中年男子,手提两个大行李箱,其中一个,正是邹梦婷丢失的。 结合男子进站视频,可以看出,上车时男子只提了一个行李箱,民警更加确定另一个大行李箱,并不属于该中年男子。经过层层调查,得知男子就在宜昌打工,随后警方赶到男子打工地方,询问是否拿走了她人行李箱,男子沉默不语。事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当场抓获,行李箱以及被盗走的所有财物,如数追回。 据中年男子解释:自己只是看中这个行李箱,就把它拿下来了,并不知道里面有什么东西。目前,中年男子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件上传到网络后,部分人表示:自己这么大岁数了,不知道什么该拿,什么不该拿吗?什么叫只是看上这个行李箱,估计是看行李箱新、沉,知道里面装的都是值钱东西,而且看他这娴熟的动作,毫不紧张的表情,应该不是第一次干这个事了吧,真应该严惩! 1、中年男子侵犯邹梦婷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中年男子在未经过邹梦婷同意下,拿走并打开她的行李箱,趁机修改备用手机的个人资料、头像,甚至还拍摄图片视频,已经侵犯邹梦听隐私权。 2、中年男子行为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盗窃财物价值超过2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盗窃财物价值2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中年男子偷走邹梦婷行李箱,首先要计算行李箱本身价值,若属于名牌,价值评估应该不低。其次,还包括行李箱里的苹果备用机、苹果笔记本、800元现金,以及贵重饰品。这些东西总价值加起来,若超过2万元,则中年男子诈骗财物,属于数额巨大,或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200元,便多增加1个月刑期,以此类推。 3、在动车上捡到东西,该怎么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动车上捡到的东西,属于遗失物,应将它返还给失主。动车上人流密集、复杂,靠自己找到遗失物主人,肯定非常困难,不过我们可以向动车上的工作人员寻求帮助,通过广播或者其他方式,尽早找到失主。实在没办法情况下,可以将遗失物转交给公安等相关部门,切记不可随意破坏、丢弃遗失物,避免后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不能因为心存侥幸心里,随便顺走他人东西,不属于自己的终究不属于。(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