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和女同事确定恋爱关系后,和对方在一起同居生活,每个月发了的工资都
浙江杭州,一男子和女同事确定恋爱关系后,和对方在一起同居生活,每个月发了的工资都交给女方,几年时间,差不多交了71万余元。两人分手后,男子要求女方返还,谁曾想到,女方不同意:“他这是想白嫖!”
(来源:1818黄金眼)
吴先生是杭州某公司的职员,他的收入很不错,每个月有一万多块钱,除此之外,吴先生偶然还会外出兼职,挣一些外快。
吴先生和同事方女士认识之前,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他和前妻因为感情不合,在多次争执之后,选择了结束她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这一段经历,给吴先生的打击很大,他一度怀疑自己无法再和其他女子一起生活,然而,2018年的时候,吴先生在工作中认识了方女士。
吴先生当时对方女士没有多少想法,方女士也因为吴先生离婚,有着心理芥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先生和方女士的感情不断升温。
之后,两人经常一起参加各种活动,分享彼此的快乐和忧伤。
在相处的过程中,吴先生渐渐被方女士所吸引,他觉得方女士顾家、不乱花钱,人也漂亮。
方女士则觉得吴先生幽默、聪明,并且认为吴先生对生活、工作有着独特的见解。
或许就是日久生情吧,方女士和吴先生接触了期间,越发的觉得吴先生是一个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人。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天天腻在一起,仿佛有说不完的话。
再然后,出于结婚的考虑,方女士提出她负责管家里的钱,并以零花钱的形式,每个月给吴先生一定生活费。
吴先生不同意,提出有反对意见,当时两人毕竟只是恋人关系,最后能不能走到一起,谁也说不好,方女士也不好强求。
三年后,也就是从2021年上半年开始,方女士终于得偿所愿,吴先生把每个月的工资全部都转给她,平时兼职兼职收入和家里长辈给的钱,亦是如此。
和之前说的一样,方女士每个月给吴先生一定的零花钱作为生活费。
当时两人已有结婚的想法,吴先生觉得自己花钱大手大脚的,结婚之后不能这样,所以也没有提出什么反对意见。
之后,又发生了另一件大事,吴先生在杭州没有房子,可结婚呢,总不能继续租房子吧?
而后,吴先生用这些年交给方女士的工资,和家里给的钱,付了房子的首付和归还每个月的房贷。
吴先生说,房子装修的钱,也是他交给方女士保管的工资和家里拿的,林林总总加起来差不多有71万余元。
前段时间,吴先生和方女士分手之后,双方没有其他纠葛,就因为钱的事情,闹起了不愉快。
吴先生表示,方女士每个月会给他2000块钱生活费,在最近两年当中,方女士差不多给了他10万左右。
因此,他只要方女士还他差不多60万就行,其它的就算了。
方女士不同意吴先生的说法,方女士表示,吴先生交给他的钱,根本没有用于购房,也没有用于装修、归还房贷。
方女士提出,吴先生交给他的钱,主要用于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因此,她不用返还吴先生60万元!
吴先生急了,每个月一多万,还有父母给的部分,这么多钱,不是花在首付、还房贷和装修上,用到哪里去了?
吴先生提出了很重要的一点,他们买的房子是一套二手房,位于杭州市区,房子总价约300万,首付将近100万,而房产证上没有他的名字!
也正因为如此,吴先生要方女士还他60万余元。
方女士没有认输,她提出吴先生有次和她争吵后,为了向他求和,写了一份保证书!
吴先生在保证书里说,以后生活开销生活费交给她,绝不会出现打骂冷暴力这种行为。
那次以后,生活开支都是由自己支付,吴先生说只要给他生活费就可以了。
因此,方女士认为,她说的吴先生的钱,都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是有依据的。
至于房子这事。方女士表示,买房子钱是我父母支持的,如果吴先生认为房子里买的家电,包括他以前送的什么东西礼物,是他出的钱,他愿意拿走可以拿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领取了结婚证才是夫妻关系,吴某和方女士虽然同居在一起几年,但她们没有领取结婚证,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如果有人想要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简而言之,吴某和方女士的事情,就是一个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事情,并不涉及到其他,也不存在谁白嫖谁的事情。
至于具体怎么分割,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比如生活开支由两人共同承担,一些生活上的红包、礼物,算成赠与,多余的部分则退还于吴先生。
曾经山盟海誓,那么相爱的两人,到了最后,终究成了一地鸡毛。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