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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凌晨2点左右,某歌城里进来四名男顾客,其中一名顾客黄某相中了歌城的女服

江苏苏州,凌晨2点左右,某歌城里进来四名男顾客,其中一名顾客黄某相中了歌城的女服务员郑某,便点名让郑某到包厢陪他们喝酒。进去之后,郑某跟黄某边摇骰子边喝酒。 但喝着喝着,郑某就喝断片了。醒来的时候,郑某发现自己睡在某浴室的休息大厅里,而且自己的内衣和内裤都不在身上。慌张之下,郑某突然发现内衣和内裤都放在旁边,而黄某也躺在身边。 虽然郑某当时怀疑自己在包厢被下了迷药,但她并没有报警,而是让黄某送自己回到了家中。回到家之后,郑某连续3天都睡了很长时间,而且状态一直迷迷糊糊的。此时,郑某确定自己应该是被下药了,于是报警。 受案之后,民警对郑某的血液和尿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里面含有某精神药品。通过其他排查,警方确定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抓获时,民警在黄某的身上搜出一瓶药剂,从药剂中检出前述精神药品的成分。 但黄某却称郑某是自愿与自己发生的关系,没有给郑某下药。可是,黄某供认自己将郑某带离了歌城,到某酒店开了房间。在房间里,黄某是脱掉了郑某的内裤,想与其发生关系,但看到郑某的隐私部位都是血后,黄某没有跟郑某发生关系。 看到黄某的辩解,通过这个案情,大家觉得黄某的主张成立吗?他不构成强奸罪吗? 我觉得黄某的辩解是无力的,他仍然构成强奸罪。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不仅要求行为人与女性发生关系时,要取得其明确同意,还应该给女性提供出可以自由作出同意与否的环境。而在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的情况,黄某并没有给郑某提供这个环境。 像这种没有成功发生关系的案件,检方欲证明黄某构成强奸罪,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同时存在:(1)黄某有跟郑某发生关系的想法;(2)为了实现这个想法,黄某趁郑某意识不清之际,无法作出判断之时着手实施了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黄某的供述及郑某醒来发现自己内衣、内裤不见的客观情况,能够证实黄某有跟郑某发生关系的想法。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黄某是否趁郑某意识不清之际实施了侵犯行为。 首先,郑某作为被害人陈述自己在歌城包间里已经断片,对黄某将其带离歌城进入酒店的事实没有记忆,这个证据可以说明郑某当时意识不清。 其次,黄某将郑某带离歌城进入酒店时是采取乘坐出租车的方法,司机证实郑某当时的状态明显喝醉了,在车上,郑某还迷迷糊糊地说自己想回家。 再次,进入酒店后,接待黄某的服务员证实郑某喝醉了,已经是东倒西歪的样子。 最后,无论是歌城的监控录像,还是酒店的监控录像,都显示郑某出现走路不稳的状态,完全是黄某在引导、帮扶。 根据前述证据,黄某是在郑某意识不清,无法作出判断的时候将其带入了酒店房间。结合黄某有跟郑某发生关系的想法,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在本案中,黄某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前述规定,黄某的量刑起点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但黄某因为发现郑某来了月经,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属于犯罪未遂。 前述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及黄某的犯罪事实,黄某获刑2年9个月。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