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要求送货上门,驿站老板表示“送不了”。女子表示“不行就退回!”怎料
广东广州,女子要求送货上门,驿站老板表示“送不了”。女子表示“不行就退回!”怎料,驿站老板回应称:“那以后所有快递都给你退了!”女子闻言急了,表示要投诉驿站老板。驿站老板也急了:“你投诉我就整死你,不信你试试!你现在在哪?我去找你!”吓得女子直接报警。(来源:椒点视频)
据悉女子报警后,驿站老板仍当着民警的面儿对其进行威胁。
女子还表示,自己地址没有写他们驿站,写的是送货上门。没想到会出现这种事情。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人说,看把这些驿站惯得,不送货上门也就罢了,还威胁别人,真是无法无天。
也有人说,驿站只是代收点,就算送货上门也应该是快递员的事情吧。赚你几毛钱,还要送货上门,到底是谁矫情。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驿站有没有送货上门的义务?又如何评价本案涉事驿站的行为呢?
1、驿站有没有送货上门的义务?
一方面来说,《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另一方面来说,女子已经明确要求送货上门,快递员依法依约应当送货上门。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换句话说,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
快递员有送货上门的义务,女子可以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但是因与驿站之间并不直接的合同关系,无权直接要求驿站送货上门。
2、驿站没有义务送货上门,为什么怕投诉呢?
《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女子与驿站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无权要求驿站送货上门,但是快递员未经女子允许将女子的货物放到驿站的行为,而不履行送货上门义务的,已然构成违约。女子依法可以要求快递员所在的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快递员所在的企业因此受损的,可以基于与驿站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驿站进行赔偿。因而驿站听到女子要投诉,才会急眼。
3、驿站怕投诉,恐吓、威胁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进行投诉,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受法律的保护!
涉事驿站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而恐吓、威胁女子,已然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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