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诉称,以7400元的价格联系了一名女子担任商业活动主持,支付尾款时处于醉酒状态误把5000元当成500元,再次转款时,出于对女子的信任将手机交给对方,对方直接转成了450000元。男子表示自己发现后,多次要求女子返还,遭拒后报警未果的情况下成诉。女子:“45万元是强行发生关系的补偿!”(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诉称,其与女子杨某早在数年前就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其觉得杨某的业务能力比较强,在组织商业演出时常常联系杨某担任活动主持。 今年4月初,其再次邀请杨某担任活动主持时,与杨某口头约定出场费用一共7400元,当日便支付了2400元定金。后于活动结束当日凌晨时将剩余的5000元转款转给了杨某。 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由于当晚喝了不少酒,意识模糊,向杨某转了5000元后,以为只转了500元,又向杨某转款。 而由于转款时微信显示余额不足,其出于对杨某的信任,于是便将手机交给杨某通过手机银行自己转。结果杨某转账时直接转了450000元。 他表示,发现这一情况时,已经是次日早晨,随后便多次联系杨某,杨某起初曾在微信中承诺退还,但随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其在无奈之下选择报警,未果的情况下便将女子起诉到法院。 《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王某认为杨某没有获得这45万元的任何理由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退还给自己,故此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向其返还45万元。 而面对王某的控诉,杨某却讲述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故事。表示这45万元其实是王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补偿。 杨某称,事发当日凌晨2点,王某将剩余的5000尾款转给其后,在酒店房间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她要报警,王某为了阻止她报警,便答应给其45万元作为补偿。 转完钱后,王某再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表示要和她结婚并将房子过户给她。随后又强行与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随后不久,王某离开房间,大概6点多返还酒店房间,表示转款账户是其与姐姐的共管账户,要求其让其打字输入“演出费转错了,银行卡有限额,改天回西安去银行柜台办理转回”,以让其姐姐放心。 而她当时太困了,便也没多想直接将手机交给了王某。王某后以其口吻,自行回复了“那会睡着了,我才看到,转错了,银行卡转不过来,需要U顿,过期了,只能忙完去网点转”。随后,后又第4次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之后数日双方都正常聊天,她曾询问王某什么时候结婚,王某表示会对她负责到底。 结果数日后,王某突然让其还钱,意识到被骗,于是她便报了警。而由于警方没有立案,目前已经向检方申请立案监督审查。 45万元是王某转错了?还是王某给予杨某的补偿?王某与杨某双方各持一词,事情真相到底如何,法院又该如何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具体到本案,警方没有立案,代表刑事案件已经终结,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现有情况依法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供了转款凭证以及与杨某的聊天记录,其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不仅显示事发当日杨某承诺退还,而且在事发数日后杨某还在微信中让王某给自己买化妆品,王某让其直接用转过去的钱支付,并扣除等话语。 而反观杨某,虽然辩称45万元系王某给与的补偿,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且报警警方也没有立案。因而法院认为杨某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故此认为杨某构成不当得利。 鉴于王某在微信明确同意替杨某支付购买价值17887.24元的化妆品。法院最终判决杨某限期向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32112.76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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