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刚交的女朋友约会喝酒,不料女友带来两个闺蜜,4人就这样喝酒到深夜,席间,女友闺蜜不断劝林先生酒,酒后,林先生扶着女友回家睡觉,怎料第二天醒来,林先生躺在酒店的床上,旁边的女人却变成了女友的闺蜜。无奈之下,林先生选择报警。
林先生居住于福建某地,大学毕业后便凭借着优异的成绩进入一家外企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便是根据上级需求完成各项贸易活动,林先生踏实肯干,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便被上级晋升为部门副经理,每月领取着高薪酬劳。
由于将大部分的时间都奉献给公司,所以毕业多年以来林先生的私人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这可急坏了林先生的父母,虽然周围的亲朋好友也多次为林先生介绍对象,但是见面后却无一人能够成为林先生的如意配偶。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林先生在网上结识了一位和自己年龄相当的女子,经过了解该女子姓郑,目前正就职于一家教育机构,经过将近一个月的了解和发展,郑女士向林先生提出见面的邀请,既然对方提出邀请,那作为男方自然不能拒绝。
为了给对方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林先生还专门到附近的商场中购买了一身新衣服,当天郑女士提出想要带着闺蜜与其一同见面,考虑到对方也许是不好意思,林先生也表示赞同,按照郑女士的描述,随后几人来到一家热闹的酒吧。
林先生身材高大、长相英俊,见面后郑女士等人也是连连对其夸奖,虽然是第一次见面,但是四人就像是多年未见面的好友一般,坐在一起仿佛总也有说不完的话题,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在离开前四人一共喝下将近三件啤酒和一定数量的白酒、红酒。
酒过三巡,四人早已经被酒精麻醉,即便如此,出于对女性的尊重,林先生还提出想要将几人送回家,可是由于当天喝下的酒精实在太多,上车后林先生就已经失去意识,对于接下来发生的一切都不知情,直到第二天醒来后,林先生竟然发现躺在自己一旁的并非女友郑某,而是郑某的另一位闺蜜。
看着两人赤身裸体的躺在床上,这可吓坏了林先生,无奈之下,只得选择报警处理,大约二十分钟后,几名警察来到现场,并将林先生和郑女士的闺蜜带回警局审讯,在警方的帮助下,真相才渐渐的浮出水面。
原来,郑女士本人并非某教育机构从业人员,而是无业人员,甚至之前还曾经受到过警方的处罚,考虑到林先生系某外企的工作人员,所以肯定有一定的存款,为此郑女士专门制定色诱计划,先是将林先生灌醉,并拍摄下相关的淫秽视频,打算依靠这些淫秽视频来敲诈林先生大额的财产。
在郑某的认知范围内,一般人遇到这一类事件并不会选择报警处理,却不料林先生是一个例外,不仅报警处理,而且还将两人具体的相处细节统统告知警方,同样这也为警方破案提供了大量的有力证据,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郑女士几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林先生又是否有责?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林先生享有相应的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目前郑女士等人拍摄下林先生隐私视频,已经涉嫌到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处罚,不过好在还未来得及发布、散播。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的规定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最高可以处以10日行政拘留。
郑女士偷拍林先生的私密视频,涉嫌偷拍他人隐私,如果经过司法部门的调解,林先生并不认可,那郑女士等人还需要承担被行政拘留的责任,如果因此给林先生带来极大的心理创伤,那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后,甚至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不侵犯。
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林先生和郑女士系某方面的家庭关系,按照上述法律来看,郑女士和林先生应当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但是郑女士却违背法律,侵犯到林先生的相关权利,因此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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