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时间太短,不予立案”。女孩子遭到性侵时反抗不够强烈,没有皮外伤,不构成强奸,这些言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另一边说的是,去嫖娼还没见到小姐就构成强奸罪?还美其名曰“等待嫖娼”,真的弄不懂这些人说的话啊,已经实施强奸的,可以用强奸时间太短,不予立案。另一个女孩子遭到强奸时,反抗不够强烈,没有皮外伤,不构成性侵。这是怎么了?已经实施强奸的因为强奸的时间太短不予立案。被强奸反抗不够激烈没造成皮外伤,不构成性侵。然而,有人找小姐放松一下,还没见面却构成“等待嫖娼”,即便全世界的专家也说不清楚到底为什么?遭受严重侵害的女员工张女士报案称自己被老板强奸,警方取证后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理由竟然是:强奸的时间太短,造成的伤害小。这种说法真的令人大跌眼镜,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强奸罪分为强奸未遂,从没有强奸的时间太短,不予立案。请问有哪一款法律规定以强奸的时间长短定性为强奸不予立案的?网友们对于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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