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某公司是密封模块产品的生产商,在我国注册有第11945216号蓝黑颜色组合商标。该商标由蓝色和黑色组合而成,蓝色和黑色以同心圆的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黑色圆圈位于中心位置,四周环绕蓝框。密封模块产品的另一家生产商上海某公司在其网站、展会产品手册上宣传的产品外观上也采用了黑色圆圈位于中心、四周围绕蓝框的同心圆形式。瑞典某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侵害了其颜色商标权,遂诉至杨浦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被诉侵权的商品样式为蓝色和黑色的同心圆形式,与瑞典某公司商标仅存在蓝色色号的差异,整体构成近似。上海某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蓝黑颜色组合晚于瑞典某公司,且瑞典某公司的蓝黑颜色组合标识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海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并进行合理避让。据此,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瑞典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上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涉及到了颜色商标的概念,颜色商标相较于我们看到大多数商标来说,较为少见。那么,什么是颜色商标,它是如何审查的?颜色商标是一个汉语词语,是指其本身不需任何具体的文字和图像,而是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颜色商标很难起到商标应具备的识别作用,在我国的申请量极少。颜色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该类商标一般会依托一定的使用方式(比如形状)进行上色,颜色要素以及相关的使用方式要素,以及两者的组合,在商标显著性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在他人已经注册颜色商标后,虽然颜色本身不会因颜色商标的注册而被注册人所垄断,但颜色加特定使用方式的组合所形成的标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经营者在经营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应避免使用与颜色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使用方式、颜色要素组合而成的标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颜色商标的审查条件:颜色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相关解释中将颜色组合商标界定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顾名思义,颜色组合商标只保护颜色的组合这一商标构成要素。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不仅可以给人以美感,而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经营者进入某一行业时,应当充分了解行业内其他经营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标记情况。在选择自身的商品或服务标记时,应尽力选择与他人标记区分度大的标识,避免出现潜在的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