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事情主要经过如上描述(注:引述内容转载自上海松江法院公众号),新闻一经公开,立刻收到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网友们几乎是一面倒的站在司机的立场上,同情这个司机,并质疑判罚的公正性。
就事论事来说,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这个老人是被车子撞死的,而事情的起因就是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这个是违法行为,法律明文禁止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广大网友唯一的纠结点就是司机不应该承担次责(包括笔者在内),所以认为交警的判罚有问题,但是笔者我经过网友点拨,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论述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车子把人撞死(事实),本来是全责的,但是由于是行人违法在先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即使责任不在司机一方,但只要出现伤亡,开车一方就得赔偿。借用网友的话就是遇到这事就自认倒霉。
笔者对这方面不是很懂,以上论述只属自己推断,希望评论区的大能懂相关法律法规的留言指导下,也为大家解惑,万分感激。
最后提醒所有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提自己安危着想,也为他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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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事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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