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常云:“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分享的内涵并不是于失去,而是收获。只懂得索取的快乐,其实只不是心理欲望的一时满足,可适当地分享,才能获得发自心底且真正的快乐。毕竟在分享过程中,不仅仅收到了善意,更是得到他人的认可。
可如果因为这个善意从而引发了一场意外之后,公正又是否会站在善意的一方。本案中年仅5岁的小女孩因吃香蕉噎死,父母竟然向赠送香蕉的邻居索赔73万,这起案件最后,法院又判了多少呢?难道仅仅因为分享,就要为这场意外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吗?
事情经过
小婷出生在广东佛山的某个农村,因为本身模样乖巧甜美,再加上周围街坊邻居也是看着小婷长大的,毕竟身为留守儿童的她,自出生之后就被父母放在爷爷奶奶家带养,于是众人也都对她极尽宠爱。
但她毕竟是个小孩子,对于吃食这类的诱惑根本就没有任何自控能力,所以当她看见隔壁与自己年纪一般大的小云在吃香蕉时,当下便忍不住的找着小云家中走去。
这个香蕉是小云从隔壁不远处的苏大妈家中拿来的,刚好她与爷爷经过苏大妈家中时,见到对方正在收获已经成熟的香蕉,出于热情,便赠送了小云一扇。出于长辈对自己的教育,任何时候都要懂得分享,并且自己吃香蕉时也没有家长特意提醒,所以当她看到自己的玩伴小婷走来的事,里面便将自己的美食分享给了小婷。
彼时两个小孩的长辈正站在一旁闲聊,所以并未注意到两个小孩的场景。只见小婷得到香蕉之后,像是生怕被他人抢走一样,大口吃了起来。不一会儿,小婷的面部表情就发生了 变化,一下子就变得通红。
但彼时的小云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甚至还对小婷猛然变红的脸感到好奇,可当小云因为呼吸不畅倒地之后,小云这才意识到不对劲,一边哭一边叫着长辈。这突然的哭喊声自然引起了两方家长的注意,立即将小婷送往医院抢救。
可即便如此,还是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年仅5岁的小婷就这样被香蕉活活噎死,永远闭上了自己的双眼。
这一结果对于小婷家属来说,自然是无法承受,前一秒还是活蹦乱跳的模样,后一秒却成了一个没有任何生命迹象的尸体,由于愤怒无处发泄,小婷父母直接将赠送香蕉的邻居小云一家,以及苏大妈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
在他们看来,如果不是因为苏大妈将香蕉给了小云,后续也不会发生这么多事,所以苏大妈应该对小婷的死承担次要责任;而小云是直接将香蕉赠送给小婷,所以小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小婷父母的这一行为,让小云家属以及苏大妈内心稍有的愧疚心理,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苏大妈认为自己又没有给小婷吃,凭什么要自己承担责任;小云家长则认为,小云自己都还是个小孩子,根本就不存在对小婷的保护义务,又凭什么要将所有的过错推卸到自己身上。
那么针对于小婷家属上诉的这73万赔偿的民事纠纷,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条法规来看,在过错责任制度下,只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不利的后果;四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小婷可以证明小云与苏大妈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那么两人就存在侵权责任的事实,自然也就要进行相关的民事赔偿。
从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来看,小云与苏大妈只是对物品进行简单的分享,从赠送香蕉这一行为来看,其实并没有侵犯小婷的任何权利。
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不利后果来看,显然也是不符合的。从以往的各种案例上来看,并没有因为赠送一个香蕉而造成侵权事件,并且自己向他人赠送香蕉的这一行为,也并不存在什么过错,毕竟到意外发生之间,双方家长都默认了这一行为。
最后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小婷所吃的香蕉虽然是小云赠送的,但小云并没有言语上的威胁,让小婷把香蕉吃完,也没有任何强迫小婷吃香蕉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香蕉的处置,小婷有自己选择的权力,如果一来小云也就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那么对于把香蕉给小云的苏大妈,根本就无法预料到小云会将香蕉分享给小婷,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同时也不没有任何侵权的实际行为,所以自然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在法庭的审理下,驳回了小婷父母的上诉,并判定小云一家以及苏大妈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同时也不用进行赔偿。但经过这一次事件,他们与小婷一家的关系,或许再也无法像之前那样和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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