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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何用很恶毒的语言攻击“订婚强奸案”女性受害者?

近日,某律师对“订婚强奸案”女方的侮辱性言论引发舆论哗然。他的语极极其恶毒,令人目瞪:“我断言,这个女的会孤老一生。无论

近日,某律师对“订婚强奸案”女方的侮辱性言论引发舆论哗然。他的语极极其恶毒,令人目瞪:“我断言,这个女的会孤老一生。无论是给人家当老婆当小妾当二奶当情人乃至去当妓女,都不会再有男人叨叨她了。任何一个男人一想起她的心狠手辣肯定不寒而栗。”

这些充满性别暴力的词汇,不仅突破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底线,更暴露了部分法律从业者对性别平等的深层敌意,已经形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法律从业者如此素质,真让人大跌眼镜。

事实上,不止这一位律师,在“订婚强奸案”中,相当多的网友,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男人,将“无罪辩护”扭曲为对女性的道德审判。他们刻意将法律争议引向对女方私德的攻击,用“荡妇羞辱”转移公众对案件核心事实的关注。这种策略的本质,是将法律辩护降维成一场针对女性的舆论围猎,通过放大性别刻板印象,将“完美受害者”的荒谬标准强加于人。

用“孤老一生”,将女性价值绑定在婚恋关系上;通过预设女方“给人家当小妾当二奶当情人乃至去当妓女”的假设性未来,将当下的法律争议异化为对女性终身价值的贬损‌;用“心狠手辣”来诅咒否定其人格品性。

这种通过构建“蛇蝎美人”的集体想象,将性自主权争议转化为对女性的道德审判,这不是非单纯的法律辩论,而是试图用传统伦理消解现代法治,是对《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公然挑衅,‌本质上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性别平等原则的践踏。当法律人成为封建男权思想的传声筒,法治文明的倒车风险已然显现,司法正义的天平已在偏见中倾斜。

仅就律师本职而言,《律师法》第40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不得侮辱他人人格。《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2条“不得损害他人名誉”,这位刑辩律师的言论已经突破法规底线。

此类语言暴力绝非偶然,数据显示,在涉及性侵、家暴的刑事案件中,超六成的辩护方会采用“受害者品行论”作为辩护策略。某些律师深谙社会对女性的道德苛责,试图用“不检点”“报复心理”等标签瓦解受害者的可信度。这种“以恶制善”的辩护逻辑,实则是将司法程序异化为性别暴力的延伸。

没有人有权利要求受害者必须保持“清纯无辜”才能获得司法救济,律师谈案件应该就法律说法律,多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而不是降维成市井骂战。试图通过“恶毒语言”制造寒蝉效应,暴露司法理性被民粹情绪侵蚀的风险。

刻意渲染“此女如此可怕”,“男人都会恐惧”,实质是在司法场域复现陈腐的“三妻四妾”的权力结构,本应是文明法治代言的律师,出口就是这些旧时代的沉渣,实在令人遗憾而结舌‌。

法律虽然有规范,但在流量经济的裹挟下,部分法律从业者正将法庭变成“表演剧场”:他们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受害者的隐私细节,用戏谑化语言解构严肃的性暴力议题,甚至将代理案件包装成“猎奇故事”吸引眼球,这种现象,已使法律职业的公共形象蒙上阴影。

“订婚强奸案”对男主的辩护,和对女主的攻击,折射出法治文明与封建幽灵的拉锯战,但是文明与法治不会退缩。今日法律人更需警惕:以道德之名践踏人格尊严,从来都是文明最大的敌人。

司法的真正进步,不在于完美受害者的神话塑造,而在于能否在每起案件中捍卫“人”的主体性,无论TA是烈女、二奶,还是普通女子。因为,法律最终要惩罚的是罪犯,而非不符合传统想象的人。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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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06:57
如果一个女性被不认识的男性强奸,哪怕告强奸犯死刑,我相信没有一个男性会攻击这个被强奸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