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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里坤银鑫矿业使用非防爆电气,被罚20万!

检查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违法事实: 1.SA1201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高度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右帮树脂锚杆少打
检查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违法事实: 1.SA1201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高度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右帮树脂锚杆少打一排;迎头50m范围内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安装2道防尘水幕;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在200m范围内安设隔爆设施 2.NA1107皮带顺槽工作面安全出口顶板出现网兜,皮带顺槽运输巷顶板锚网有网兜,锚网有撕裂现象,未加强支护;NA1107下端头单体一字梁支护出现垮冒,支护失效,SA1201皮带顺槽260#风筒处一根锚杆折断,一根锚索折断; 3.NA1107轨道顺槽4个超前支护单体初撑力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1.4Mpa 4.SA1201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处未安装护罩及悬挂警示牌 5.原煤车间301皮带沿线急停线中间缺失30米,过桥缺少警示牌,消防沙未采用颗粒细沙,中部区域喷雾未达到雾化效果,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大于50mmx50mm;主厂房柱塞泵的电机未接地,厂房上下楼梯间无避灾路线指示标识 6.未将入库氧气瓶、二氧化碳和乙炔气瓶加以固定,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氧气瓶周围有电缆等可燃物贴邻存放; 7.乙炔仓库乙炔存放点有电线从上方穿越,无防护套管,现场使用的灯具、摄像头、开关等为非防爆电气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 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壹万伍仟元罚款(¥15,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叁万伍仟元罚款(¥35,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伍万元罚款(¥5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8月28日,注册地位于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军民团结路(检察院4楼),法定代表人为佘*丰。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中等,无冲击倾向性。采用斜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 2024年3月3日12时12分,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矿业)NA1107采煤工作面皮带顺槽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2人遇难、2人涉险。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2023年8月21日7时30分许,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矿业)SA1104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发生一起运输事故,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3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