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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在小区停车场被盗,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车位问题日益成为小区业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矛盾的一个集中爆发点。如果业主停放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车位问题日益成为小区业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矛盾的一个集中爆发点。如果业主停放在小区车位的车辆被盗,且报警后也无法找到盗窃者,业主往往会将目光转向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吗?

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被盗,业主往往会认为,车子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缴纳了停车费,就与物业公司之间订立了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车辆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与车主之间仅仅达成车辆停放协议,停车费仅仅是车主缴纳的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应当对杨先生的车子被盗损失承担责任。

到底什么是保管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也即保管物必须处在保管人的实际控制下,合同方能成立。业主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车辆钥匙由自己保管,且物业公司也未向业主发放保管凭证,故车辆始终处于业主自己的控制之下,业主仅依据物业公司收取了车位费即主张与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物业公司是否与业主构成财产保管关系,还要看看业主是否就财产保管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或向物业公司另行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特约物业服务协议或业主未支付合理对价,那么,在物业公司就业主所有的财产仅负有一般管理及注意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车辆通行并收取费用,业主将其车辆停放在该场地内,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不仅具有提供场地的义务,也应对停放在该处的车辆提供一定的安全保卫义务,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有些业主会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对车辆购置税、机动车增值税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车辆购置税、机动车增值税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