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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被告身份证信息,如何起诉立案呢?

“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回去补材料再来!”当这句话第三次从法院立案庭窗口传出,钻进我的耳朵,我的心彻底凉了半截。我紧握着那

“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回去补材料再来!”当这句话第三次从法院立案庭窗口传出,钻进我的耳朵,我的心彻底凉了半截。我紧握着那已经皱巴巴的起诉状,手指不自觉地划开手机,屏幕上亮着的是《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

在这一刻,我的脑海中突然浮现出父亲的身影,他在建筑工地摔断了腿,却因为连包工头的真名都不知道,被赔偿的希望拒之门外。我满心苦涩地想,他到底要怎样才能跨过这道看似高不可攀的“身份证门槛”呢?

其实,法律条文规定得明明白白,立案本不需要被告的身份证号。

《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说明,立案仅需满足四个条件: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求具体、法院具有管辖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更是白纸黑字地强调:“姓名 + 住所能区分被告即可”。

曾听闻一个令人心酸不已的案例,一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被撞伤,他当时只记得肇事者叫“李哥”,手机号是 173 开头的虚拟号。在立案庭,一般情况下,这种案件根本立不了侵权案。但是一位好法官义愤填膺拍桌子:“难道要让受害者自己当侦探不成?”

好在最后凭借配送外卖平台提供的用户注册地址,案子总算是立上了。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 95.7%的案件都能当场立案,可那剩下的 4.3%呢?

就拿我曾经遇到的农民工老张来说,他只知道包工头叫“王强”,操着河北口音,住在丰台某工地板房。按法律规定,这样的信息理应足够锁定特定的人,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却非让他拿出王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老张一脸无奈,他上哪儿去找啊?

现实却如同一场魔幻剧,硬生生地把“明确被告”变成了一场文字游戏。

走进许多基层法院立案庭,公告栏上贴满了所谓的“温馨提示”,上面写着:“请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

要知道,这些信息本应是在立案之后,随着案件推进去补充完善的“锦上添花”之物,如今却在实践中沦为了立案的“必要门槛”。

去年,长春的付某因为装修纠纷要起诉装修公司,他把公司注册地址、法人姓名、合同编号都准备得妥妥当当,可法院却要求他补充法人身份证号。

付某没有办法,蹲在法院门口,脸上挤出一丝苦笑:“我要是能查到对方身份证,还用得着打官司吗?”

更荒诞的事儿还在后头,北京某区法院发生了一起“地址确认书”事件。律师王某在网上提交立案申请后,工作人员两次打电话过来,强硬地要求他补交被告地址确认书。

这要求简直就像让小偷自己写下赃物存放地点一样,要是真能确认地址,还何需法院发传票呢?

面对这样的扯淡的困境,普通人当然也得有自己的维权武器。

首先,得记住三个至关重要的电话号码:12368(全国法院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最高法投诉专线(010 - 67556110)。福建莆田的王律师就是靠着拨打 12368 投诉,让原本拒收材料的法院当天就给他立了案。

其次,随身携带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复印件。这可不是摆设,第六条写得清清楚楚:原告只需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对被告信息仅要求“能明确区分”。

下次要是再遇到有人非要你提供被告身份证,不妨底气十足地指着条文,问一问:“请问这条规定废止了吗?”相信很多法官看到这条明确的规定,是不敢再任性滥用职权的。

所以说,95.7%的直接立案率听起来挺高,可又有谁知道,这背后有多少像那位被家暴却不知道丈夫身份证号的妻子,被培训机构骗了学费却只有老师微信名的学生,还有被网红带货坑了却只有直播间 ID 的农民,他们被迫无奈,只能选择撤诉。

2022 年最高法督办的两个典型案例,着实意味深长。当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时,本质上是在转嫁调查责任。

正如沈亮大法官所说:“不能把诉讼门槛变成百姓维权路上的绊脚石。”

是啊,真希望有那么一天,我们不再需要费尽心思背诵法律条文,只为了对抗立案窗口那些不合理的“土政策”,到那时,这 95.7%的立案率数字,或许才能真正温暖每一个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