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岂容买卖婚姻

金子漂流瓶 2025-04-25 00:49:58

昨天前天好好分析,发现没用,既然如此,我们就依法办事……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注意看这句话,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么!也就是买卖婚姻,形同卖淫嫖娼…只是日常嫖娼算零售,买卖婚姻算批发,性质更加严重……

因此,对标对卖淫嫖娼罪的处理就是:没收嫖资,对买卖双方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那么落实到彩礼和买卖婚姻上,严格执法就是:没收彩礼,取消婚约,男女双方包括参与的家长分别行政拘留15天……

不是开玩笑,这也是响应群众呼声……要求国家管管彩礼……

而且今年2月,最高法就出了司法判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月1日正式施行……

当然,这个解释里只是支持了索回彩礼,这一点对一方其实还不够公正,没收彩礼,买卖双方都是违法才更体现司法的公平……

卖固然有罪,买也要受到治安处罚……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第一部法律其实就是婚姻法……看看第一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原 则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一条,就是包办强迫,第二条就是不得依据婚姻索取财物!

多少英雄先烈抛头颅洒热血,不就是要解放妇女,解放人民,解放全人类?怎么弄到21世纪还整出买卖婚姻来了?

当年的革命圣地延安,吸引了多少反对旧式吃人礼教的优秀儿女…现在我们居然还在讨论这样的问题,实感惭愧……

所以搞到这个地步,就该修民法为刑法,买卖婚姻,索取各种形式彩礼的行为入刑…

如大操大办,如房产加名,如金银首饰与有价证券等…

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双方皆严惩不贷……

社会主义,应强制移风易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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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漂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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