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刘鹏律师: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标准的要点解读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3-27 15:49:45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让大家对国家征收政策了解更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托司法观点及裁判口径,对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标准的要点进行了梳理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用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用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

这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原则规定,是我国征用土地的重要立法精神。

如果政府在征收土地时给予的补偿太少,这一条款也是能保护广大被征收人权益的最后武器。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一)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农户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四)安置补助费,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补偿费用标准

1、各补偿费用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分配。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失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会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在土地征用中,不仅要考虑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和补偿,还要考虑对农村未来生活的保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给予补偿。

2、对农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产值、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并且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

实际上,许多征收项目违反了本条“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重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甚至在补偿到位前先行强拆,这是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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