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刘鹏律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标准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5-20 15:24:03

农村村民虽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当出现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农村宅基地就会被收回而失去继续使用的权利。为在保护农民使用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同时制止其违法行为,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经济利益,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审判实践,对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标准进行了分析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二、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村民民主通过阶段与政府审批阶段。

首先,农村集体组织发现本村村民出现上述应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应当先行调查,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进行公告,然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乡镇政府。原批准机关是乡镇政府的,由乡镇政府批准收回;原批准机关是县级政府的,由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最后由县级政府批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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