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案例:禁养烈性犬伤人犬主全责哪怕受害人逗了狗

会种地的普法小能手 2024-02-21 09:54:45

据最高法通报,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只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和奶奶在该市的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雏形。徐某某逗弄该犬时,该犬只突然抓伤了徐某某的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后徐某某家人与饲养人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标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意即饲养人饲养禁养的烈性犬,已经有了严重的过错,而不管被侵权人是否有逗弄狗的行为。都是建立在饲养人饲养禁养烈性犬的主观过错的前提下的。

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当然,合法饲养一般犬只的(如允许饲养或者限制饲养的犬只)。当犬只伤人时,就适用一般的犬只伤人责任划分原则。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是流浪狗,侵权后。如果能找到原饲养人的。可以向原饲养人主张赔偿损失。

比如,狗主人牵领着狗走在路边,一个无端孩子上去踢了两脚。狗回头咬了一口他。这样就会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所以说,饲养宠物也要尽到注意责任,要合理合法的饲养。否则可能会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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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种地的普法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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