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女士与闻先生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闻先生抚养,母亲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加女士未按时支付,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其账户后,加女士承诺支付,但随后以每次250元并附侮辱性言辞的方式微信转账支付抚养费,共计数十次。闻先生认为“250”及附言具有侮辱性,未收款。法院传唤加女士谈话,其仍认为自身行为无误。法院认定加女士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构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罚款1万元并强制扣划存款。法院表示,履行义务应遵守诚信原则,方式恰当,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加女士的行为被认定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处罚旨在维护法律文书权威,引导社会树立正确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