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家里需安装一个机顶盒,便请来维修师傅,安装期间一而再请求师傅也把电视调一下

何生贵 2023-04-25 18:30:59

浙江杭州,男子家里需安装一个机顶盒,便请来维修师傅,安装期间一而再请求师傅也把电视调一下,不料把电视机调坏了,男子索要赔偿3千9,师傅拒绝之后,被告知走法律程序。家里装修了几个月,吴先生的新房总算是装好了,也在家里买了全新的家具,最后一步给电视装一个机顶盒就OK了,通过电话联系了一位李师傅,李师傅给吴先生家里安装过网线。

李师傅很快就赶到目的地,吴先生家里电视背景墙有些奇怪,电视是镶嵌到了背景墙的凹槽里面,妨碍安装,于是把电视搬下来,将线路全都安排好,重新将电视机安放回了原来位置。经过测试,电视没有问题,做好了自己的工作,李师傅准备走人,然而吴先生看出电视好像不太正,于是想请李师傅给他调整一下。可李师傅有些不愿意,害怕把吴先生家的电视给破坏了,于是拒绝了吴先生的请求。吴先生知道李师傅在担忧什么。于是便清楚地表明,假如在调整的过程当中,电视出现损坏,不会让李师傅来负责。在吴先生的万般保证以及拜托之下,李师傅便答应帮他调整电视。李师傅帮忙把电视机的位置进行了矫正,然而当他们准备测试才发现这台电视的上方有一块位置黑屏了。这台电视是全新的,都没有用过几回就这样坏了,吴先生实在难以接受,马上给售后拨打了电话。

售后人员在上门进行了各种检测之后,告诉吴先生这是外力导致损坏的,如果需要维修的话要花6千块钱。没想到费用这么高,吴先生认为,还不如买个新的,便通过网络购物的形式,重新买了一台价值77千8的电视。而吴先生却认为这是李师傅在帮忙的时候,撞到电视机才造成损坏,认为李师傅应该对电视承担一部分责任。可是李师傅顿时气的跳脚,当时明明是出于好心,在吴先生的再三请求之下,才帮助吴先生修电视。而且吴先生当时也已经承诺,假如真的弄坏了,李师傅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在李师傅整个的操作过程当中,吴先生全部同意。李师傅认为自己在整个过程当中并没有过错,不会进行赔偿,吴先生也没有办法反驳自己曾经做出的承诺。然而吴先生认为自己也是被逼无奈,只有那样说,李师傅才会帮他弄电视,他也没料到电视真的会被不小心弄坏,因此,李师傅应该承担一点责任。李师傅大喊冤枉,可是已经造成了损害,两人经过了调解之后,李师傅由于自己的仁义道德心给了吴先生1千块钱的赔偿,还免除了机顶盒的100块钱,双方当时达成和解。可令李师傅万万没料到,才没过多久,吴先生又开始出尔反尔,希望李师傅可以赔偿一半。李师傅怎么可能同意,而吴先生也不接受协调,于是两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1、在这个案件当中,吴先生希望李师傅可以担任一半的电视损失,那么这样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消保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使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过程当中,受到相应的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可以依法向经营方获取赔偿。

假如李师傅上门来服务的是电视的维修,那么电视出现损害,李师傅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李师傅来调整电视是吴先生主动要求的。调电视本来不在服务合同之列,而机顶盒维修并没有问题,所以吴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按理说弄坏别人的财物是要进行赔偿的,可是李师傅一开始并不愿意帮忙,是吴先生百般请求,并且承诺不用负任何责任才帮助的,那么,李师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而导致其他人的财产或者民事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件事情当中,李师傅并不存在主观恶意,而是在吴先生的请求以及好心帮忙的情况下,才对电视机进行调试。李师傅本来不想修,是吴先生要求修的,而且吴先生还承诺过不需承担各种责任。因此,李师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3、李师傅和吴先生之间存在消费者以及服务者之间的关系,请求李师傅来进行电视调试的时候,双方口头约定说无需承担责任,结果真的造成损失,那么口头约定有效吗?《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双方可以通过书面以及口头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合同以及合作关系的制定,口头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书面形式则包括电报,传真以及书信形式。从法律方面来讲,吴先生承诺李师傅即使弄坏也不需承担责任的口头协议是存在法律效力的,因此,李师傅也不存在违约以及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做人应当讲信用,不可以忘恩负义,明明是请别人帮忙,东西弄坏了,还要找别人索赔,这是不是不地道呢?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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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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