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乱情男子欲分手索要200万投资款,女子转移财产状告男子强奸

神州亿哥 2023-11-23 12:14:02

山东,济南。女子乱情,情人欲与之分手。男方遂向女子索要200万投资款。女子为了不还钱报警称男子强奸,并索要500万赔偿,期间还勾结他人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诉讼。最后,男方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女子因虚假诉讼罪也被判3年。男方喊冤:我是被她陷害的!

李先生婚后和妻子常年分居,妻子住在青岛,李先生在济南。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认识了小他13岁的薛女士。李先生开着宾利车,家产颇丰,出手阔绰,也让薛女士很满意。很快,二人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李先生还为她租了一套房子供其居住。

有了这层关系后,李先生便向薛女士的公司投了200万进去成为了股东,还为她买房交了首付,购买高档日用品等等,二年花掉几百万。

2020年的国庆节, 薛女士打电话给李先生,称在旅行中遇到了一位男子,并且对他一见钟情,已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还让李先生给她转钱。

第二天,李先生给她转了5万。长期的交往中,薛女士只要一折腾,他就乖乖拿钱安抚她。这说明了薛女士很会撒谎,揣摩人的心理。

薛女士回到济南后,李先生去找她,二人在出租屋里翻云覆雨两次。事后,李先生称之前给薛女士花的钱不少,他都不要了,就让薛女士把200万的投资款还给他,并且拿出了协议书让薛女士签名。

薛女士说第二天再签,待第二天李先生到了后,发现薛女士将门上的密码改了,于是他又去车里拿了钥匙打开了门。薛女士明知李先生会再来,更改密码的动机值得警惕!

薛女士告诉李先生,她喜欢上了别人,李先生生气之下去抢薛女士的手机查看,二人发生冲突,随后,二人再次发生亲密关系。

事后,薛女士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但是第二天又去撤销,称和李先生还有感情。警方调查后发现二人是情人关系,认为李先生不构成强奸,不予立案。

李先生被放出来后,俩人继续保持情人关系。薛女士却提出让李先生放弃200万投资款,并且再补偿她500万,否则她一定要让李先生付出代价。这一提议被李先生一口回绝了。

随后,薛女士又先后两次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警方都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在此期间,薛女士伙同他人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冻结了名下财产,并且对方取得了优先获偿权,薛女士的部分财产也被执行给了对方。

而薛女士告李先生强奸一案,原本三次都不予立案,就在这个时候突然有了变数,李先生被逮捕了,并因强奸罪获刑3年。李先生不服,上诉后维持原判。

一、法律分析

强奸罪的认定在本案中,李先生是否构成强奸罪是核心问题。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先生进入薛女士住所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双方曾有过无数次亲密关系,这使得李先生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合理化情节。

其次,薛女士在报案后又撤销了报案,这表明她并未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威协。

因此,李先生是否构成强奸有待商榷,他的行为也应该进行综合评估。有人曾提出,双方口供一致,并且李先生也签字确认了,就构成了强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

如果薛女士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如果薛女士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该行为将无效。

二、首先,对于强奸罪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本案双方曾有过亲密关系,薛女士报警后又撤销,民警调查后也表示无犯罪事实。这就让人疑惑,为什么前后三次都不予立案,最后却突然又立案了,李先生还被火速判了刑?

具体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是细想薛女士的行为,却不得不让人怀疑,李先生是否被陷害?不然她为什么报警后又撤销,让李先生放弃200万投资款并赔偿500万?

细推一下,薛女士难保不是奔着钱才和李先生交往,她为了钱制造强奸假象,无果后又伙同他人转移财产,由她种种行动不难看出,她就是一个为了钱不择手段的女人。

整个案情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不正常的程序问题,足以说明她动用了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而这些力量其实都被她华丽的外表和巧言话语所欺骗。

而李先生一案上诉后维持原判,李先生的家人也积极奔走解决,此案如果继续发展,薛女士一案中的疑点被逐一挖出,必定对当地司法生态造成不好影响。

笔者认为,现阶段最好的解决办法无疑是走“院长发现”一途,仔细调查案件中薛小姐是否动用了其他力量,全面分析案情,是否存在设局、诬告而造成冤假错案?

“院长发现”是《诉讼法》第243条明文规定的,有法可依的。当然也可以走抗诉程序,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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