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子被醉汉猥亵,奋起反抗,竟被警方定义为互殴。难道遇到变态色狼,就只能吃亏,不能反抗?
前段时间,高铁打人事件中反击的女孩被警方定义为互殴,这起事件在互联网引发轩然大波。大家再一次对正当防卫的界限产生疑问。
而就在2023年5月5日,一名孕妇被性骚扰,奋起反击的行为同样被定性为互殴。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这成了大家广泛关注的争议点。
回顾案情,孕妇小曹(化名)在酒店等人时,一名醉汉看到小曹落单,内心起了异样心思。他上前找小曹搭讪,话里话外问小曹是不是单身,年龄多大之类的。小曹见他一脸猥琐样,又一身酒气,索性不搭理他。
醉汉发现小曹一直在无视他,一股无名火涌上心头,刚开始还装装样子,现在直接上手,用手触碰小曹的胸部。这把小曹惊得拔腿就跑,醉汉在她身后紧追不止。
小曹跑到酒店外,大声斥责醉汉,并表示已经报警。谁知这名醉汉不仅没有就此退却,甚至大步上前,用手抚摸小曹的下体部位。又羞又恼的小曹直接给了他一脚,醉汉见小曹敢反抗,便动手殴打小曹。
酒店工作人员赶来制止了醉汉的殴打行为,小曹因醉汉的殴打导致左侧耳朵失聪,需要住院治疗。警方将两人带回警局处理。在小曹看来,这明显是一起性骚扰事件,醉汉应当受法律制裁。谁成想,办案民警将这起事件认定为互殴,要求小曹签署和解协议。
事后,小曹将自己的遭遇写成文章上传网络,并附带了自己的伤情鉴定报告。一时间,网友们纷纷指责醉汉的流氓行为,以及质疑当地警方办案的公正性。
随后一则警方通报发布出来,该醉汉已被刑事拘留。可大家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远未停止。
“两起事件为什么都是好人受伤?而坏人总是被庇护?”
“严重建议取消互殴这样词,不能让这个词成了规避责任的借口!!!”
“妇女反抗他人流氓调戏,竟然是互殴,真是把互殴用到了极致!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从网友们的评论可以看出,大家普遍认为小曹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
核心问题小曹的反抗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于醉汉,如何对此处罚?
以案释法小曹的反抗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勇于反抗不法行为的“尚方宝剑”。自然人采取正当防卫导致违法犯罪人有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最本质的特征是“正对不正”。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正”,自然人奋起反抗是“正”。在本案中,醉汉性骚扰小曹并殴打她,明显属于“不正”,小曹用脚踢醉汉的行为,属于“正”。
此外,正当防卫要求不能超出必要限度,这是正当防卫的实质标准。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是否超出限度的方法,将双方的受损害程度进行对比,防卫人所受损害远比不法侵害人所受损害小,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小曹被性骚扰,且被殴打致左耳失聪,而醉汉只是被小曹踢了一脚。二人所受的损害程度不相当,小曹所受损害远大于醉汉。所以,小曹的反击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综上,不管是从正向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还是从反向排除防卫不当的情形。小曹的行为均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醉汉,如何对他进行处罚?他多次触碰抚摸小曹隐私部位的行为,属于性骚扰。小曹可以要求他承担民事责任。再者,据《治安法》的相关规定,醉汉性骚扰女性,情节恶劣。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行政拘留。
醉汉殴打小曹,导致她左耳失聪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从法条内容来看,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律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身权利之一,刑法出于对人身权的保护制定该条款严厉制裁伤害他人的行为。
此外,行为构成该罪,还要求造成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后果。小曹左耳失聪的伤情,需经过司法鉴定伤情。
因此,醉汉殴打小曹,严重侵犯了小曹的身体权,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尽管小曹的反抗被警方认定为互殴,但大家遇到不法行为依然要勇于反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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