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一般情形下,解除主要基于违约情形,因一方之根本违约,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解除合同及时止损。少数情形下,即便一方无违约行为,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本文认为,无违约情形下的解除主要包含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当事人约定有解除事由,当解除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如果是后者,即便一方无违约行为,双方均严格履行了合同,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出现法定的不安事由,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间,如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对方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债务,若一方既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消除不安事由,也未提供担保,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该种解除权有特殊性,需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经审查后才可产生解除的效力。
第四,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严格来讲,不可抗力也属违约情形,只是在该情形下,当事人并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如果导致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当事人也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