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对付款条件的特殊安排,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另一方付款的前提,将第三方对当事人一方付款作为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影视投资合同约定,负有投资收益结算义务的一方在实际收到发行方或上游资方支付的发行收益后再向另一方结算。该类条款是否是“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对此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背靠背”合同,是指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对付款条件的特殊安排,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另一方付款的前提,将第三方对当事人一方付款作为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
当事人联合投资小程序剧,将未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约定为解除事由。履行期间,主张解除的一方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小程序剧上线后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
影片著作权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主张解除合同需以合同目的的丧失为条件,那么,被许可方的合同目的是什么?
《约定违约行为发生时艺人有权不再演出,已收演出费不予退还,是否系约定解除条款?》一文中,笔者讨论了如何识别约定解除权条款,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权产生后,该方当事人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导致解除权消灭。本文讨论,若解除权消灭后,在对方解除合同时,能否以不予退还款项的约定作为拒绝退款的抗辩?
演出合同约定如演出主办方违约,艺人有权不再演出,已收演出费不予退还。前述约定是否系约定解除条款?艺人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未经通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或小程序剧,约定一方负责发行,应按月结算收益,同时约定以该方实际收到收益为准。若该方委托第三人发行,因第三人未向其结算收益而无法向相对方履行结算义务,相对方能否解除合同?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无担保债权的价值。但超出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如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违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或者约定如一切违约情形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能排除不可抗力情形?
影片或电视剧、网络剧等影视作品上映后,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权通常难获支持。原因是什么?
当事人约定应将专用账户作为发行收入唯一回款账户,如有违反,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若短剧发行后,一方以对方违反前述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其主张能否成立?
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多部影片著作权,履行中若一部影片违约,受让方决定解除合同,能否只解除关于该部影片的部分而不对合同整体解除?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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