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男子去便利店买烟,走到某宿舍楼下时,突然从天而降一部手机

奈米记事 2022-07-09 09:21:42

浙江金华,一男子去便利店买烟,走到某宿舍楼下时,突然从天而降一部手机,砸在地上摔碎,男子刚想骂人,抬头一看却被吓了一跳。只见一名女孩正坐在窗户边,疑似要跳楼,还没来得及反应,女孩就跳了下来,他下意识用手去接,抱住女孩后,2人都重重的摔在了地上。

李先生今年50岁,是贵州人,在金华一家厂里做短工。据李先生回忆,当时是5月份,女孩看起来十七八岁的样子,2人摔在地上后,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周围的人急忙拨打了110和120。有好心人去扶李先生,但是他却感觉右腿没了知觉,根本就站不起来。救护车先将女孩拉走了,第二趟才将李先生拉走。医院诊断李先生为右跟骨骨折,在做完手术之后,到目前还不能下地。而由于李先生的缓冲,女孩并没有什么大碍,只是受了点轻伤,目前,身体已经恢复出院了。

本是一件见义勇为的好事,可是李先生却为此犯了愁。事发后,女孩所在工厂的老板付了17000住院费和医药费。由于脚不能下地,这几个月他都没法工作了,作为一家的顶梁柱,家里有小孩要上学,还有父母,可谓是“上有老下有小”,现在他不能工作,再加上后续治疗,他预估还需要5/6万,这笔治疗费让他犯了愁。这笔康复费用,该由谁承担?

其一、公司方面。女孩是玩具厂的员工,她为何要跳楼,原因我们不得而知。记者联系上了公司负责人,对方表示对于李先生和女孩,他总共已经支付了5万多,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该付的钱都付了,他不可能再掏钱了。负责人这话有问题吗?女孩自己选择跳楼,其行为属于自杀,公司需要对此担责吗?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女孩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感情问题、家庭问题)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由此判定,在这件事中,若女孩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跳楼,公司确实无责,对女孩和李先生付了5万多,也的确算是仁至义尽了。其二、女孩方面。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女孩,她的哥哥回复了记者,表示如果李先生有什么需要帮忙的,他们都会尽量帮助,但是关于钱的问题,从女孩十七八岁就出来打工就能得知,他们家里并不富裕,要拿出这么多钱,确实很困难。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在这件事中,李先生没有一定要救女孩的义务,但是出于本能,他出手相救了,结果导致自己受伤,受益人(女孩)需要承担,因无因管理而遭受的损失,所以,直接的赔偿对象,肯定是跳楼的女孩。对于这个情况,李先生却表示,自己做好事并不是要求回报,也得知女孩家庭困难,自己不准备向女孩索赔。

但是,李先生自己的家庭也很困难,这笔康复费该怎么办?李先生的举动属于见义勇为,根据浙江省颁布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基本生活、加大临时救助等方面,切实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给予给多帮扶。李先生可以先到公安机关申请见义勇为,因为见义勇为造成家庭困难的,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目前,李先生已经成功申请了见义勇为,也希望这笔救助,能帮他渡过难关。

在这里,也要给李先生点赞,对于去接女孩的行为,他表示完全就是本能的反应,自己并不后悔,即使自己也将处于危险之中,也要去挽救他人。

之前看到过,跳楼之人砸死路人的报道。所以,女孩从20多米的楼上跳下,十七八岁的姑娘,重量也不比小孩,若稍有不慎,受伤都是轻的,在我看来,李先生完全就是舍命相救,这样的人当得起“英雄”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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