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公司内部规章明确规定禁止员工骑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上下班,否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郎某家庭所在地并不在公司通勤车的线路上,而且也没有客车能够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郎某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
公司发现郎某的行为后,公司却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随即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企业也太任性了吧!

郎某肯定不服啊!这样的规章制度又算哪门子规章制度啊!
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俄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郎某的请求,公司不都,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公司制定的禁止员工驾驶摩托车上下班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其戏剧性的发展过程,更因为它触及了劳动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进入年度典型案例,就是要明确一个原则,用人单位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权,不能以规避风险为由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样的企业的"奇葩规定"并不少见,有的禁止员工在外就餐,有的干涉员工私生活,还有的要求汇报下班后的行踪。这些规定往往打着"安全管理""规范管理"的旗号,实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次法律的胜利,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有力保护。
希望你未来能有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尊守法律法规,共同推广社会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