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法院:妨害公务获刑六个月

盼波大河 2025-04-15 08:02:42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因醉酒后辱骂、殴打民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事发当晚,李某醉酒后骑行电动车至许昌市某路口时摔倒,热心市民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李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不断辱骂并挥拳殴打民警及辅警。甚至在民警后续处置过程中,仍耍酒疯继续对民警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导致一名民警受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李某在酒醒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配合执法是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公民应积极配合,任何辱骂、殴打行为均属违法。醉酒不是免责理由,醉酒状态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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