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未验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吗?

南京廖律师 2024-03-20 19:12:20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消防验收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双方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详细分析了消防验收是否通过对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影响。

2019年,原告辛建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禾之厨云集餐饮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禾之厨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辛建租赁禾之厨中心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某美食城内一处商铺用以经营如意馄饨业务。合同内容包含了租金、保证金、入场费等费用标准及其支付方式,并明确规定租期自美食城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租金。

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因消防安全问题导致的争议。按照我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并获得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和营业。本案中,辛建主张由于禾之厨中心未能及时完成消防验收手续,导致其承租的商铺无法正常开业运营。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出租方禾之厨中心有义务确保租赁物具备合法使用条件,包括通过消防验收。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深入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认为,禾之厨中心作为出租人应承担提供适租房屋的法律责任,而适租性不仅体现在基本的空间使用权上,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共安全的要求,即需确保租赁房屋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基于此,法院认定禾之厨中心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消防验收,违反了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辛建有权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解除租赁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辛建于2020年6月2日向禾之厨中心发出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被有效送达对方,故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2020年6月2日起解除。对于辛建提出的退还各项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进行了如下处理:

首先,鉴于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禾之厨中心应无息退还已收保证金,因此,法院支持了辛建要求退还20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其次,针对合同中提到的“入场费在签约后任何情况下概不退还”的格式条款,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一条款在禾之厨中心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实际上免除了出租方本应承担的部分违约责任,加重了承租方的责任,违背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公平原则的规定,故判决该条款无效,并裁定禾之厨中心应按合同实际履行时间与租期的比例退还部分入场费。

再次,对于水电费,虽然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但因辛建在该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预交水电费的具体金额,故法院对此项诉求未予支持,但同时告知辛建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另外,律师费的承担方面,根据合同中关于诉讼时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因禾之厨中心的违约行为致使辛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且辛建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并未超出相关收费标准,故法院也予以支持。

至于租金的计算与退还,法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从美食城开业日至暂停营业日以及恢复营业日至合同解除日之间的租金,由辛建按照约定承担;而在禾之厨中心原因导致暂停营业期间以及合同解除后至辛建实际清空房屋期间,禾之厨中心则应承担相应租金损失或适当补偿辛建占用房屋的使用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禾之厨中心返还辛建未使用的房租、保证金、部分入场费共计157667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二审期间,尽管禾之厨中心提交了在合同解除之后才获取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但鉴于该证据不能改变此前存在的违约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消防验收是否通过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显著,不仅涉及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问题,更直接关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签订和执行租赁合同时,都应充分重视租赁物业的消防验收状态,确保合同能够依法依规得以实施,避免因消防验收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同时,建议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明确消防验收等相关事项的责任归属,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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