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在私信中问我,江苏的职工退休后有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养老金的规定,如果有规定是在退休时加发5%退休费或是养老金,还是按照其它地方的方式,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为了准确地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在网上进行了大量的搜索工作,希望能找到相关的政策依据或是具体规定。
江苏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主要是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执行的。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大的规定来看,江苏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时既可以是增加5%的退休费,也可以采取由原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办法,这个规定具体体现在《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之中,这个文件的文号为苏政发〔2006〕4号。
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来源由原工作的单位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一次性奖励是由原单位支付,但也有一个保底的措施,那就是有困难是由财政来兜底。

苏政发〔2006〕4号文件,从标题和内容来看,主要指的是企业职工。在城镇职工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是按照5%的比例增加退休费的。也就是说,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在本人的退休费已经包含了5%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的部分。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改革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费规定的工作人员,则是按照苏人社发(2017)389号文件精神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这个规定精神,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过原单位核定,人社部门审核,在计算养老金的同时,要按照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的规定,核算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加发比例×240。其中,加发比例与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比如王某在办理退休时,如果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的规定,在办理退休时就要核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假如他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加发5%的比例后加发200元,加发月数为240个月,一次性退休补贴为48000元。这个48000元虽然是由社保局核算的,但是由原单位支付的,是由原单位打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上。
综上所述,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在退休时享受5%加发退休费标准的奖励,企业职工在2002年12月1日前退休的,按照5%的比例加发退休费,在2002年12月1日后退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老办法退休的,按5%的比例加发退休费;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退休,符合加发条件的,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瞎说的。只有一次性3200元后面什么都没有了!!!
糊弄
胡说八道,我就是江苏的,我退休时独生子女费是一次性3000元,而且要隔年才发,根本就没有什么百分之五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