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还欠20多万赔偿金,却无财产可执行,怎么办?法院:公益劳务代偿

扬眼 2024-04-02 18:30:23

因销售含有毒、有害成份减肥产品,经公益诉讼,淮安市民郑某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判向淮安市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9170元,郑某在判决前支付12万罚款,判决后又履行了155751元,就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在淮安市中院2日召开的第二届“力度与温度”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该院介绍了这起特殊的公益诉讼执行案:淮安执行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就该案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事项召开听证会,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与被执行人郑某达成和解协议,余款通过5年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替代偿付。

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被判惩罚性赔偿金519170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明知从他人处购进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仍然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1917元。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郑某的住处查获减肥胶囊共计800余粒、减肥咖啡445袋、减肥咖啡粉末24公斤以及生产、包装材料若干。经检验,前述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等药物成分。郑某上述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郑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9170元。因郑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3年1月4日,该案移送强制执行。

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判公益劳务代偿

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法院释明,郑某主动于2023年6月7日在《法治日报》上向公众对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但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

鉴于郑某销售减肥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民事判决前已主动缴纳12万元罚金,确无能力全额履行519170元惩罚性赔偿金,执行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就该案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事项召开听证会,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与被执行人郑某达成和解协议,郑某现金履行155751元,余款通过5年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替代偿付。

即郑某自2023年7月至2028年6月期间,每月开展不少于一天(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6小时)的公益劳务或者不少于两次的公益宣传活动,其中公益宣传活动次数不超过以劳偿付全部工作量的三份之一。以劳代偿期间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并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在五年期间郑某完成以劳代偿工作要求,视为对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让违法者转变为公益活动参与者

据负责该案的淮安市中院法官介绍,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出发点是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郑某履行能力有限,若强制执行,必将对其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但如果减免民事处罚责任,违法成本便会降低,将很难起到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探索用同等价值的公益劳动来替代部分惩罚性赔偿金,使被执行人从违法者转变为公益活动参与者,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了司法温度,也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处,维护了司法权威。

专家观点:以公益劳务替代偿付是一种创新方式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要求被执行人以公益劳务替代偿付的创新方式,不仅维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权威,而且尊重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尊严,甚而可能激发被执行人内心深处的道德感,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郭兴利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郭兴利教授认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本案中,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惩戒不法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问题是,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时,就会陷入执法的僵局,特别是被执行人为社会弱者、不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已经因为不法行为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时,如果法院单纯依靠习惯思维强调全部执行,不仅在事实上执行不能,而且容易漠视被执行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而这也背离了法治的应有追求。

通讯员 赵德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校对 徐珩

0 阅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