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被处罚

荆门晚报 2024-08-08 09:59:59

荆门晚报讯(通讯员卢金阳)笔者昨日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获悉,一辆单排货车,在没有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动物运输,被该支队查获(如图)。该司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7月13日,荆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漳河新区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经过长达6小时蹲守与巡查,查获车牌为鄂H*****单排货车,车上载有2头生猪。执法人员向当事司机王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要求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和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核查,当事人王某某运输生猪的车辆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所运输的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生猪现场查扣。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及从事运输、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纪人,动物检疫事关畜禽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一定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检疫,依法经营。运输车辆作为动物流通环节的专用工具,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而私自调运动物,极易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调运者将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触犯《刑法》,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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