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个体工商户获“重生”!江苏高院通报三起“类个人破产”案件

扬眼 2023-12-25 20:25:46

近年来,江苏法院持续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法治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纾困解难。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三起“类个人破产”案件情况。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三起案件中,既有对信用情况良好、积极配合的债务人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给其“重生”机会的做法;也有因债务人不诚信、态度消极而及时裁定终结该程序,并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

防止因负债陷入绝境,让个体工商户重获“新生”

2019年,刘某辞职开办了一家鞋帮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雇用了二十多名工人对外代加工。因经营管理不善,加工厂一直亏损,入不敷出,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2022年底,刘某无奈关闭了加工厂。债权人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调查,刘某名下没有可供处置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刘某本人被高港法院限制高消费,在偿债压力之下对生活丧失希望。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迅速对刘某的个人信用、债务类型、偿债能力进行调查,认为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随后,引导刘某申请适用该程序进行债务清理。立案受理后,为降低债务清理的成本,由执行法官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办理期间,执行法官不断与刘某及其债权人沟通和解方案细节,争取各方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最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全部债权人一致通过偿债方案,21.2万元债务本金分五年还清,利息予以免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法院解除了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第一期款项已交至法院账户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刘某也重拾信心投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

据介绍,本案中,刘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虽然负债较多,但个人征信情况良好,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既可以避免个别清偿导致受偿不公,又可以防止债务人因负债而陷入绝境。“类个人破产”程序给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重生”的机会,有助于促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

夫妻共同纳入“类个人破产”,破解共同债务难题

2022年8月8日,债务人许某某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同年8月15日,惠山法院受理申请,并为该案指定管理人,依法开展对许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某某系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负债,负债金额达169万余元。其妻子也是担保人之一,且许某某名下仅有与其妻子共有的住宅一套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

考虑到许某某夫妻系共同对外负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家庭利益目的,客观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惠山法院最终决定将许某某的妻子一并纳入“类个人破产”程序,全面清理夫妻二人债务。

在债务清理过程中,许某某及其妻子积极配合财产调查,如实陈述债务发生原因,积极申报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为全面解决许某某夫妻的债务困境,惠山法院及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制作了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及合理的免责考察期。债权人在听取财产调查报告后,认可管理人提出的财产处置方案及偿债计划,圆满达成和解。根据偿债计划,该案债务清偿率达48.12%。许某某及其妻子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以期早日在生活和经营中“轻装上阵”。

据介绍,本案的债务人系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负债,因其妻子也是担保人,在债务清理过程中把夫妻二人均纳入债务清理计划,整体解决双方的共同债务。这样既能解决配偶一方即使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却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避免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逃避债务的情形。

对债务人“躺平”零容忍,法院裁定终结程序

2021年11月,陈某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因不能清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金钱债务,于11月29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因陈某某提出申请时态度较好,常熟法院经初步审查其所欠债务数额不大,仅涉及一个执行案件,故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陈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陈某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工作收入稳定,但因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在执行阶段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在知晓未发工资将被执行后恶意辞职,同时表示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前,不会积极就业。其次,陈某某以信用卡有欠款为由,拒不配合提交所有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在管理人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仍以在债权人同意债务和解方案前,没有必要提供银行卡流水为由拒绝。再次,陈某某欠网贷公司款项,但因注册手机号已注销,无法查询到具体数额。此外,陈某某每月仅抽烟这一项的消费金额就达1000元左右,约占其月收入的五分之一。在债权人与陈某某商谈债务和解方案时,态度消极。

综合上述情况,常熟法院认为陈某某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立即裁定终结陈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针对陈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常熟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据介绍,“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务人是否诚实信用,不仅要考察债务人所负债务是否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合理形成的,还要考察债务人是否详细披露个人财产、负债情况,能否配合移交材料、积极偿还债务。法院不能容忍债务人 “躺平”“摆烂”等消极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不仅会及时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制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法轩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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