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强奸“双性人”案,受害“女性”竟是男性,构成强奸罪吗

重庆刑事黎律 2024-04-27 12:45:51

这是一个发生在几年前的真实案例,刘某是一个双性人,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后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刘某也未进行户籍登记。某一天,刘某和网上认识的男子魏某和黄某一起吃烧烤,刘某赴约吃完饭后离开,男子魏某和黄某尾随刘某到公厕时,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关系。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没有户籍登记,以女性身份生活的双性人,在DNA检测为男性的情况下,两名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既遂呢?

本案中刘某虽然DNA检测鉴定报告为男性,但刘某明显具有女性的生理特征,而男性生理特征并不明显,并且社会关系一直为女性社会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因为DNA检测为男性,就否认其女性生理特征和女性社会关系。认为法律上的性别和生物学上的性别并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女性在相关性暴力案件中有着危险性高、反抗能力弱等特点,而受害者在此点上与普通女性并无任何分别,所以在刑法上认定刘某性别为女性更加符合刑法的要求,最终法院判决两名男性构成强奸罪既遂。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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