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参加“华英会”网络传销活动茶陵县一人被行政处罚

李旭团队 2024-05-20 18:30:14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一人因介绍他人参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罚没共计13794.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华英会”APP内有各种数字藏品,数字藏品购买期限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等,时间越长利润分红越多价格也越贵,每种数字藏品只能购买一次,限制会员后期购买数字藏品只能往大的买。该数字藏品没有实物交易。“华英会”分有会长、副会长、导师等层级,拉的人头越多,层级越高,收益越多。

“华英会”的奖励机制如下:

动态收益:NFT阶段奖励机制:一代5%(直推)、二代3%(间推)、三代1%(间推)。分享奖励30%释放到提现钱包70%归纳资金池(每日3%通减式释放到提现钱包)直推下线购买10000U(1U=1美元)的藏品分享人拿5%的直推奖励(500Ux30%=150直接释放到提现钱包)500U-150U=350则每天3%递减式释放到提现线包)。

静态收益:500U5天时间7%收益,赚35U;1000U5天时间7%收益,赚70U;5000U5天时间7%收益,赚350U;10000U5天时间7%收益,赚700U;20000U5天时间7%收益,赚1400U;30000U5天时间7%收益,赚2100U;

2022年7月份,当事人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叫陈某(当事人的上线)的人经常发微信红包,并宣传加入“华英会”会员会赚钱,邀请大家一起赚钱。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观察后决定加入“华英会”。

首先当事人下载了陈某发在群里的“华英会”APP下载链接,通过陈某的邀请码注册“华英会”会员账户成为“华英会”的会员。

其次,当事人成为会员后投资了10万元购买数字藏品,并按照上线操作,创建微信群,向群内发送腾讯会议授课链接,向下线人员进行推广宣传,利用“华英会”奖励机制,介绍他人加入“华英会”会员,骗取他人进入“华英会”APP投资购买数字藏品赚取奖励。

当事人所在层级为7级,下级层级为6级,在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当事人按照以上奖励机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35人。2023年10月13日,经鉴定当事人在“华英会”的奖励金额为5060.28元(其中备注为“奖池返利”的奖励金 额为2570.33元;备注为“团队奖励”的奖励金额为182.07元;备注为“推广奖励”的奖励金额为1910.52元;备注为“项目返利”的奖励金额为397.36元)。

根据当事人交待以及株茶检刑不诉[2024]14号《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不起诉决定书》和株茶检刑行意[2024]34号《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当事人仅提现到账金额为3794.15元。现因“华英会”APP无法打开,当事人所赚取的奖励全部没有提取,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794.15元。

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华英会”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仅有3794.15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第一目“1.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少于22万元的罚款。”的从轻情形,同时当事人认识错误的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是受他人诱骗才实施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经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94.15元;罚款10000元,两项共计13794.1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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