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我国废除《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始末

云飞四海 2024-03-10 14:29:52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

条约主要内容为:

(1)集体安全承诺,将对一方的攻击视为对双方的攻击,以防止日本帝国主义的复兴。当面临侵略和战争时,双方有义务提供军事和其他形式的援助。缔约双方承诺坚持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原则。

(2)签署国应该与日本以及二战中的其他盟国缔结和平条约。

(3)签署方不应参与针对对方的联盟和联盟。

(4)就涉及签署方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相互协商。

(5)双方同意坚持”权利平等、相互利益、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促进密切合作、提供经济和工业援助的原则,并将努力加强中苏友谊。

(6)该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如果在条约到期前一年没有任何缔约方对该条约表示反对,该条约应自动再延长五年。

但从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1969年珍宝岛冲突后,苏联明显加强了对华军事力量,成立了新的军区,加强了太平洋舰队的力量,改善了边防部队的装备,开始修建贝加尔一阿穆尔铁路干线。与此同时,苏联还向蒙古增派了军队。70年代后期,苏联在远东地区部署了大量最新军事装备,并于1978年底建立远东战区司令部,统一指挥远东、后贝加尔和西伯利亚三个军区以及不断扩充的太平洋舰队,做好了在远东地区打常规战争和核战争的准备。邓小平后来说,来自北方的强大军事压力,”对中国构成了直接威胁”。

在南面,苏联试图建立”亚洲安全体系”,利用印度、越南、阿富汗等对中国进行战略包围。1971年8月,苏联同印度签订了”和平友好合作条约”,在涉及”第三国”的条款中约定,在任何一方遭到进攻或进攻威胁时,双方进行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两国的和平与安全”。1978年11月,苏联同越南签订了为期25年的友好合作条约。其中规定:”在双方中的一方受到进攻或受到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双方立即交换意见,以消除这一威胁,并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保障两国的和平与安全。”越南全身心地投入了苏联的怀抱,反华、排华举动不断升级。苏联又同阿富汗签订了含有同样条款的条约。在此之前,苏联还曾于1966年1月同蒙古签订”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上述条约都带有军事同盟性质。根据这些条约的规定,苏联势力大举进入蒙古、印度、越南和阿富汗等国,打着”集体安全”的旗号,事实上形成对付中国的军事同盟。

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苏联多次提出要与中国改善关系,并建议与中国缔结相互关系的文件。在1971年3月召开的苏共第二十四次代表大会和其他一些重要的会议上,苏联领导人明确宣布:苏联”不仅愿意全力促进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关系的正常化,而且愿意促进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恢复”。1971年1月和1973年6月,苏联政府曾经先后提出双方签署《互不使用武力条约》和《互不侵犯条约》等建议。

我国政府面对苏联改善关系的意愿指出,苏联方面如果真想改善中苏两国关系,就应该拿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实际行动,首先就应当按照1969年中苏两国总理达成的谅解,签订关于维持边界现状、防止武装冲突、双方武装力量在边界争议地区脱离接触的协议,并进而谈判解决边界问题;就应当从蒙古人民共和国和中苏边境撤军,撤到60年代初期那样。你们连维持边界现状、防止武装冲突、双方武装力量在边界争议地区脱离接触这样起码的事都不愿干,发表一个毫无价值的所谓相互关系的原则声明,除了欺骗中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之外,还有一点什么实际意义呢!

1978年10月22日至29日,邓小平访问日本,并参加《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互换批准书的仪式。小平指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明确规定反霸原则,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具有重大的意义。反霸条款首先是中日两国自我约束,承担不谋求霸权的义务,同时也反对其他人谋求霸权,谁谋求霸权就反对谁。””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核心。因为我们要和平友好,谋求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谋求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不反霸是不行的。”

与此同时,邓小平积极推动中美建交谈判。按照中美双方的商定,建交谈判从7月5日正式启动。双方一共进行了六轮谈判,交涉过程一波三折。1978年12月16日,中国和美国发表《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宣布两国政府自1979年1月1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将于1979年3月1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进入1979年原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4月11日生效的、为期30年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一年后就要到期,期满前一年,如无任何缔约方提出终止,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近30年来,国际形势发生很大变化。苏联同日本于1956年10月19日签订了联合宣言,并一直谋求与日本缔结友好合作条约。而中日两国也于1972年实现了关系正常化,并于1978年8月12日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早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置这个条约,自然引起了中苏两国以及其他大国,包括日本在内的广泛关注。

苏联摆出反对废约的姿态。苏共中央总书记勃列日涅夫1979年1月9日亲自以答美国《时代》周刊记者问的方式表示:”经常从北京听到这样的说法,似乎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就我们的意志而言,我们任何时候都不会撕毁体现苏中两国人民友谊的文件。”苏联这样做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争取外交上的主动,一方面为缓和中苏关系留有余地,另一方面一旦关系进一步恶化,可将责任推给中方,在外交上占据制高点。

中国驻苏大使馆对条约的废留问题十分重视,在王幼平大使主持下,使馆党委进行了几次研究。最后形成的意见是: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日关系已正常化,中美也已建交,中苏条约的军事同盟性质已经过时,但考虑到它起过历史作用和具有两国人民友谊的象征意义,最好不采取宣布废除的简单方式。如能以新换旧,既可解除军事同盟关系,又不致引起大的震动,对我稳定周边国际环境和加强我在中美苏大三角关系中的地位比较有利。使馆还提出具体做法,即中苏就国家关系问题举行谈判,视情况争取签订一个新的国家关系文件,为建立和保持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创造条件。

考虑到事情重大,国内对此无任何指示,王幼平决定派政务参赞马叙生回国,当面向外交部领导汇报使馆的想法。他特别叮嘱马叙生,回到国内要见机行事,当说则说,不当说则不说。3月初马叙生回到北京,在与苏欧司同志交谈中,发现司里想法与大使馆差不多。于是即向外交部副部长余湛和部长黄华作了汇报。黄华肯定了使馆的意见,说对条约问题的处理,外交部正在研究,会考虑使馆的想法,但最后以中央的决定为准。

对于中苏条约问题的处理,中国方面很早就作出了废约的决定。1978年8月9日,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在同日本外相园田直会谈时表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到期将予以废除。8月10日,邓小平在会见园田直时也表示,”到时候我们会正式宣布废除”。外交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不延长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请示》,于1979年3月24日获邓小平批准。4月初,邓小平明确作出指示:”不再延长名存实亡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但应同苏联就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改善两国关系举行谈判,签订相应的文件。”

4月3日,五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延长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决议》。当天下午,中国外交部长黄华约见苏联驻中国大使谢尔巴科夫,向他递交了我人大常委会决定期满后不延长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照会。据黄华回忆,在他向苏联大使宣读照会时,苏联大使脸色很难看,流露出明显的失落感,在接受照会后说什么苏方不对条约不延长和部分条款遭到破坏承担责任。黄华对此予以批驳,指出中苏关系所以恶化到现在的地步和条约遭到践踏,原因和责任在于苏方,明明白白,事实俱在。苏联大使担心照会公布会引起中国群众对苏联的攻击,急切地问黄华照会是否公开发表。黄华回答说将由新华社发一简短消息,不全文发表照会内容。苏联大使在离开时悻悻地说:以后苏中关系就只有和平共处了。好吧,让我们和平共处吧!对此,黄华答复说很高兴两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对于中国废约的决定,苏联方面很快做出了反应。苏联政府4月4日发表声明威胁说,”废除这一条约的全部责任应由中国方面承担”。此后,勃列日涅夫又在匈牙利发表电视讲话,攻击中国既废弃条约,又愿意改善关系,两者不一致。苏联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苏大使馆,《真理报》也相继发表了亚历山大罗夫等人的文章。但对于中方提出的举行中苏国家关系谈判的建议,也很快作出积极回应。4月17日,苏联外长葛罗米柯约见中国驻苏联大使王幼平,递交了苏联政府的复照,宣布苏联同意举行谈判,希望中国方面”提出自己对谈判内容和目的的意见”,并制定一个关于苏中相互关系原则的文件。

5月5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余湛将中方关于谈判的具体建议递交苏方,主要内容是:一、确定两国关系的准则;二、消除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障碍;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四、根据谈判的结果签订相应文件。6月4日,苏方回复时提出7月和8月在莫斯科举行副外长级谈判,制定两国关系原则的文件。此后中国外交部门按照争取确定国家关系准则和达成协议的初衷展开准备工作,包括起草《关于两国关系的协议草案》《关于维持边界现状,防止武装冲突和谈判解决边界问题的协定草案》《关于两国事务来往的有关设想和意见以及谈判方案》等相关文件。

附录:废除《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照会全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将于一九八零年四月十一日届满。这个条约曾经对于保障中苏两国安全和促进两国人民友谊和建设事业,对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事业起过历史作用。但是,近三十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苏联和中国同日本国关系已先后实现正常化,苏联同日本于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九日签订了联合宣言,中国同日本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签订了和平友好条约。中苏条约对日本的条款显然已经过时。同时该条约规定的义务也由于并非中国的原因而遭到践踏,条约早已名存实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日通过决议,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延长。

中国方面重申,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苏之间的原则分歧不应妨碍两国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保持和发展正常国家关系。为此,中国政府向苏联政府建议,中苏双方就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改善两国关系举行谈判,并希望根据谈判结果,双方签订相应的文件。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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