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父亲立遗嘱,将房产给儿子,女儿:房子是我买的,不能当遗产

文昌先生 2023-07-21 15: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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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跪下了!你就把房子让给你弟弟吧”。陈树森面对着女儿,扑通一声就跪下了。

陈丽看到父亲的举动,瞪大了双眼,呆住了,她怎么也想不到父亲会为了弟弟做到这个份上。

一旁的工作人员看到老人如此的举动,都瞪大了双眼。

“好,我给他一半,您满意了吧?。”老人家都这样了,陈丽还是没完全松口,但她做出了让步。

陈树森听了,这还是不对,在他看来,房子本来就是归陈明的,一半?陈丽根本就没份。

到底在陈树森和陈丽之间发生了什么?

房子又到底属于谁呢?

一、 案情摘要:为什么陈明森要把所有的遗产都给自己的儿子呢?

“我觉得对我儿子有愧呀。”儿子陈明小时候,由于得了小儿麻痹却没及时获得治疗,从此腿就落下了残疾。对此,陈树森一直觉得对不起儿子,他觉得都是他疏忽了,才让儿子没能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这件事情成为了他心中永远的痛

“小的时候,别的孩子都在跑跑跳跳追着玩,我儿子他腿脚不好,就没办法加入他们,只能看着别人开心。”陈树森想起儿子的小时候,抹了抹眼眶。“别的小孩都嘲笑他的腿,都欺负他。”

陈明长大后,是村里的低保户,虽然他身体上有残疾,但他工作十分认真努力,一点都不觉得自己应该因为残疾就放弃对生活的希望。陈明娶了媳妇,有了孩子,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但父亲陈树森却一直觉得儿子的生活可以更好的,他希望儿子过得比健康的人还要好。

他和妻子退休之后,日子过得惬意幸福,但天降大祸,陈树森得了癌症,他活不了多久了。知道自己快死了以后,他早早地立好遗嘱,把财产都留给陈明,他唯一放不下的就是这个有残疾的孩子。

为了怕陈明的姐姐陈丽不同意他把房子留给了弟弟,陈树森找到了节目组,希望能联系上自己的女儿。

“四年多了,我都没见过我女儿,平时电话也没有一个。”陈树森对记者谈起陈丽。

这个女儿十七岁就出去打工了,结婚以后和丈夫生了一个女儿,现在夫妻俩经营着一家二手汽车厂,生活过得很好。

“陈丽她不需要我的遗产。”陈树森认为。

当陈丽得知父亲的遗产内容以后,陈丽虽然不意外他做出这个决定,但陈丽还是很心寒,自己的父亲对自己真的是半点情分都没有嘛?

“你把遗产留给陈明我没意见,但是房子,不是你的遗产,房子是我买的。”陈丽表示。

父亲从小就偏爱弟弟,从小到大,有什么好东西,一定是陈明的,陈明挑完,才会轮到陈丽。陈丽十七岁便辍学出外打工,受过多少委屈,咽过多少伤痛,这些,父亲都从来没有关心过。

在父亲眼里,自己开了二手汽车厂,看上去光鲜亮丽,赚的很多。但只有陈丽自己清楚,为了把厂经营好,她付出了多少辛苦。

“他一直都是这样的,只顾着陈明。”陈丽说,她看完父亲的遗嘱,发现里面没有只言片

语提到自己,没有一句话给自己,陈丽的心就凉了,他是一点都不在乎自己这个女儿。

“其他财产可以归他,但房子是我自己出的钱,不是陈明的。”陈丽向记者反映,当年父亲要求自己出两万元买下了房子,但不知道什么时候,房子就变成陈明是户主了,她不能让房子这么容易就被抢走了。

“她就是想着拆迁的那笔钱。”陈树森指责陈丽道,“我们当时都有合同的,这个房子就是属于我们的,和你半点关系都没有。”他看着女儿怒火中烧。

陈树森和陈明所争夺的房子所处的地段,前段时间出现了拆迁的传闻,陈树森也是想着说万一拆迁了,有那笔拆迁款在,陈明一家就能过上很好的日子了。

陈树森觉得陈丽就是贪图那笔拆迁款,才一定要来和陈明抢房子。

而他所提到的合同,是指陈树森和陈丽约定好,如果在陈树森六十岁之前,他还清了陈丽借给他买房的两万元,房子就归陈树森所有,如果没在那之前给钱的话,房子的产权就是陈丽的。而陈树森早在五十多岁时就还清了两万块。

对此,陈丽认为荒诞可笑,“我根本就没听过什么拆迁,我出的那两万就是买房的钱,不是借你们的。”

父女俩针锋相对,陈树森突然发难,他抓住陈丽的头发想打她,“你不要在这给我瞎说!”

幸好调解现场的工作人员把两人拉开了,陈丽看向父亲,一脸不可置信。

陈树森觉得很后悔,当初自己要是不为了单位分房资格,怕买了房就分不到房,才和陈丽商量假借陈丽的名字买房,事情也不会变得这么复杂。

想到自己时日无多,等自己死了,陈丽可能还要和儿子争房子,陈树森就觉得眼前一黑。

于是陈树森哐当一声就给女儿跪下了,他希望这样能让女儿收手。

但即使如此,女儿陈丽也没有答应父亲的请求,她还是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但她愿意给弟弟一半。

最终两人还是不欢而散。

二、 以案释法:

在了解了整件事情以后,对于陈树森和陈丽两父女的争执,我们表示无限的唏嘘。父女之间血浓于水,为了房子闹成这样实在是不应该。

对于整件事情中的争议焦点:房子到底归谁?让我们结合法条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确权应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确定。房产作为一种不动产,需要以登记确认物权所属人。换句话说,就是在登记簿上写了谁是房主,房子就是他的。

而根据陈树森提供的证据,目前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房子的屋主是陈明,则房子属于陈明所有,因此房子确实不能作为陈树森的遗产。

根据我国法律,只有不动产所有权人才对不动产有处分权,因为陈树森对房子没有处分权,他无需在遗嘱上写明房子的归属,一是即使他写了,这一条也没有法律效力;二是房子就是陈明的,根本就不要通过继承获得所有权。

对于陈丽所说的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房子应该是她的,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的确存在相关规定,当不动产登记簿与实际权利人发生产权上的争议时,可以根据在获得房产时的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候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的名字并非实际出钱的人,如果一昧地按登记簿确定产权人,对于实际出钱的人而言,未免太不公平。因此法律在此做了规定。

但陈丽的出资,究竟是属于借款还是卖房款,这点存在争议。

不过如果确实如陈树森所说,存在一份合同写明陈树森在六十岁前给陈丽两万元,房子的产权就属于陈树森,而且陈树森也确实在六十岁前给了陈丽两万,那么合同正式生效。

那就可能存在着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陈丽出资确实为了借款给父亲买房,这个合同相当于一个担保合同,陈树森用房子担保自己在六十岁以前会把借款还给陈丽。

陈树森的行为就是还款行为,所以房子的产权归陈树森。

第二种情况是陈丽的出资是为了自己买房,那这个合同可以相当于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限,在六十岁以前,陈树森可以以两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子,一旦逾期,则陈树森不可以用两万元获得了房子的产权。

而陈树森确实在六十岁前给了陈丽两万元,因此房子属于陈树森。

当陈树森拥有了房子的产权,他做出把房子给陈明也是合理行为,所以不动产登记簿上写的是陈明的名字这也解释的通。

因此,笔者认为,若陈树森所说的合同确实存在,且他确实在六十岁前给了陈丽两万,那房子就是陈明的。

当然这一切得建立在合同确实有效的情况下,如果陈丽在和陈树森订立合同时存在合同无效的理由,那就还得另说。

三、 笔者结语:

为了房子,闹得父女反目,针锋相对,这真的值得吗?

从小就偏心的父亲让陈丽没有感受到亲情的温度,所以即使是不孝,房子她也要争到底。

可这样只能让父女的关系愈来愈僵。

二人应该冷静下来,好好谈谈,有争议,那就摆证据,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任何人想要凭空捏造,都是妄想。

为了钱伤了父女和气,不值得。

希望父女俩在把这房子掰扯清楚以后,好好地坐下来谈谈,毕竟还是父女,血浓于水,没有必要闹成仇人。

能成为父女是需要缘分的,不要因为金钱让这段缘分变成一段孽缘。

在了解完事情的经过以后,对于陈树森的行为你们有什么想说点呢?对于父女俩的争执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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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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