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重男轻女的观念在社会中根深蒂固,生儿子被视为一种传统价值,特别是在家族延续中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后,仍然有人不遗余力地追求生儿子,这种现象实在令人困惑。
在当今时代,一些人甚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有人借助迷信方式进行祈祷和占卜,希望改变生育结果;更有甚者,特意寻求“算命大师”,精确选择受孕时机。这些荒唐的行为,并非源自古代人的迷信思想,而是反映了当代社会中难以消退的性别歧视现象。
不禁让人更加费解的是,个别夫妻甚至选择“借种生子”。
“借种生子”与人工授精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因为借种生子属于自然受孕,直接影响着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的纯粹性,也易引发诸多争议。以一对夫妻A和B为例,若夫妻因丈夫B的生育能力受限而协商借用男子C的“种”,那么这个孩子法律上和生理上将认定C为父亲,C理应承担抚养责任,而B则可能面临孩儿归属的法律争议。这一系列的复杂关系,正是借种生子可能带来的隐患。在我们讨论的这起案例中,当事人为了生儿子以顺应“养老”的传统观念而选择了借种,最终引发了不堪回首的闹剧。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相关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叙述的配合)
乾某,来自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2002年,乾某在介绍下与同村的阿秀缔结连理。乾某的生育能力正常,婚后不久,阿秀便顺利怀孕,迎来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没过多久,阿秀再次怀孕,所生依然是女儿。乾某最初对此并不在意,他认为女儿照样可以得到良好的教导,将来会是儒雅懂事的小女孩,因此对生儿子的想法并不强烈。
夫妻俩打算少生孩子,于是第二个女儿出生后,乾某选择了结扎。随着两个女儿的渐渐长大,一家四口的生活平静而幸福。然而,在村里闲逛时,常有村民开玩笑地说:“你家只有两个丫头,日后可得嫁出去,谁来陪你养老?我家有儿子,老了就可以靠他。”起初,乾某对此不以为意,但时间久了,他逐渐意识到身边女儿成婚的现象,心中开始动摇,愈发觉得自己必须要个儿子,才算人生有了保障。于是,乾某不断与阿秀探讨此事,但阿秀对此感到厌烦,屡次斥责乾某,认为在当今时代依旧觉得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实在是愚昧,相比之下,女儿也能够很好地生活。
然而,无论阿秀如何劝说,乾某始终无法放弃这个念头。最终,他开始向“算命大师”求助。对方声称,惟有儿子才能延续乾家香火,才能带来好运。经过一番劝导,乾某的生儿子愿望愈演愈烈。为了实现目标,他瞒着妻子,悄然进行了输精管复通手术,但未能成功。无奈之下,乾某将目光投向了妻子。
他对阿秀提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建议:邻村的张某,身形健壮,若有机会,你可以与他发生关系,生下的儿子我会如亲生般抚养,确保我们晚年生活无忧。为了能够说服阿秀,乾某大方地表示,只要能生下儿子,阿秀与张某的关系,他都不介意。
阿秀对乾某的提议感到震惊,连连表示拒绝。仅从伦理道德上讲,这事就极为不妥。而且,张某已经成家,寻找他生子的行为更显荒谬。
然而,从那之后,乾某不断在阿秀面前提及此事,常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紧张,两个女儿的情绪也受到了影响。最终,阿秀无奈地屈从于乾某的执念,默许了这一安排。在乾某的默许下,阿秀找到张某,结果张某欣然答应帮忙。
自2013年起,阿秀再次怀孕,却依旧未能如愿,第一个孩子仍是女儿,第二个孩子再生女儿。乾某开始心生焦虑,但他仍对未来抱有一丝期待。为此,他继续鼓励阿秀坚持,而不管她所生的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仍然扮演着父亲的角色,为孩子们办理出生证、购买奶粉等。
到2016年,阿秀再度临近分娩,乾某满怀期待地熬夜卯足了劲,真心渴望能生下一个儿子。可当医生无意间告诉他“恭喜,这是个千金”的时候,乾某的脸色瞬间阴沉下来。他心中暗自揣测:难道是妻子身体出现了问题,五次分娩居然全是女儿?
对于再养育这3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乾某产生了抵触心理。阿秀被迫带着三个女儿依赖乡里人的救济生活。这对曾经甜蜜恩爱的夫妻,如今却走到了这般地步,无论阿秀如何努力,始终无法明白,乾某明明是要求她去借种,结果却因生下女儿拒绝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才是这三名女孩的生父,理应承担抚养责任。2020年7月,阿秀在深思熟虑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乾某离婚。由于婚内“外遇生子”确实存在,其情感也因此名存实亡,婚姻彻底破裂,法院依法裁定二人离婚,乾某的两名亲生女儿归他抚养,彩礼中其他三名女孩则归阿秀照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这样一桩因“借种生子”而引发的闹剧最终收场,但其带来的影响却难以磨灭。乾某不仅遭受村民的讥讽,还让两个女儿因父母的争执承受了巨大的心理打击。而阿秀,亦不得不背负沉重的生活负担,借种生子这一看似皆大欢喜的体制,实际上却铸就了难以预料的后果。
总而言之,借种生子虽在某种意义上看似是一种彼此体谅的协议,但在缺乏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务必不要尝试。若夫妻一方生育能力不足,可以考虑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这样所生的孩子合法视作婚生子女,因而,抚养、赡养及遗产继承等事务也可以正常展开,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必须恪守法律规范,而不是受制于古老观念而行当代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