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海南澄迈县某小区游泳池内传出一阵喧嚣,一名八旬老人挣扎在游泳池内,等到岸边人员注意到他的异状,已经为时已晚,老人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老人并非该小区业主,而是拿着别人的业主卡进入的游泳池内。老人家属在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之余将小区游泳池管理公司以及小区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并索要巨额赔偿。
根据案发现场泳池的监控以及现场目击者口供,警方还原了整个案件的过程。
案件经过
老人的溺水发生在2018年4月1日15时22分左右,将时间点往前推大概7分钟左右,也就是在15时15分,通过游泳池门卫岗亭处监控可以捕捉到老人进入游泳池的画面,老人并非小区业主,能够进入游泳池原因在于其手持他人的业主卡,门卫也并未阻拦,将其放入。
15时20分,老人换好衣服进入了泳池,从浅水区域向深水区游进,从其动作来看,他的游泳技术并不差。
2分钟后险情发生,老人在调转方向游回浅水区时,突然开始挣扎,但此时并未有人注意,老人挣扎了一分钟后,开始精疲力竭,挣扎动作消失,现场依旧无人注意。直到7分钟过去,也就是15时30分,岸上休息的民众发现了老人的不对,联手将其救上岸,此时的老人已经毫无动静。
游泳池的门卫在发现异状后,赶紧跑出来施救,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十五分钟后,救护车到来,游泳池管理人员将老人抬出游泳池,由救护车送至澄迈县人民医院救治,在16点20分左右,老人被转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却依旧没有好转。
4月2日凌晨5时35分,医院宣布老人抢救无效已经死亡。从下水到溺水不过就2分钟,这也就是生与死的距离,老人家属认为如果游泳池有配备专门的安全员及时将老人救上来,而不是等着7分钟后被民众发现,或许悲剧不会发生。
老人家属在料理了老人后事之后,将游泳池的实际管理者“澄迈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小区开发商“海南凯瑞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该案中,老人家属要求喜悦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凯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老人的死进行赔偿。那么,老人家属的此种要求究竟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该游泳池的管理和经营权均在喜悦公司手中,作为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管理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老人从案发到老人被民众发现,之间相隔了8分钟左右,作为对游泳池具有管理职责的喜悦公司并未及时对老人进行救助,做主要的原因是该公司并未安排专业安全员巡场,导致即便发生危险也无人关注。
同时老人家属认为,在民众发现老人异状后,喜悦公司员工虽然确实参与了救援,但在等待救护车来临的十几分钟内,只由数名并未经过专业急救措施的员工进行初步抢救,已经将最佳救援期耽搁。因此导致后面专业救护人员赶到后,老人已经回天乏力。
喜悦公司未能做到管理义务,对他人生命安全未尽到保护之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说老人确实是投机取巧利用他人业主卡进入泳池,但管理人员在发现后也并未阻止,这同样也属于管理上的失误。
而老人针对于小区开发商凯瑞公司连带责任赔偿却被法院驳回,凯瑞公司虽然参与了泳池的开发建设,但老人溺水一事和泳池的设计建造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凯瑞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除此以外,老人本身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老人有帕金森以及哮喘的病史,已经82岁高龄的他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更为注意,并且提前避免一些无法承受的运动,因此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老人自身应当承受40%的责任,其余60%由喜悦公司承担,并责令该公司在期限内向老人家属支付共计147173.85元赔偿。
对于此判决喜悦公司不服,直接上诉,喜悦公司认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游泳是其自身的选择,在明知自己有病的情况下,还来游泳,他自身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在后来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老人在游泳不久前刚泡过温泉,一热一冷交汇,给老人造成的损害极大。且在整个抢救中,老人其实已经抢救过来,但老人以及家属拒绝积极抢救,导致病情耽搁,此应当为家属和老人的责任,非喜悦公司责任,因此二审过后,责任的划分又发生了变化。
二审法院改判,老人和家属承担60%责任,喜悦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102612.29元。二审即为终判。
生命诚可贵,对于老年人来说,更要注重自己的行为,控制住自己才是避免意外的最好方法。年轻人也应当对老年人,特别是患有疾病的老年人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