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保租房运营管理有“法”可依,项目首次出租要过空气质量关

新黄河 2024-05-10 17:30:34

今年以来,随着多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市运营,济南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壮大。近日,济南市六部门联合印发《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年度涨幅原则上不高于5%。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房源统一纳入泉城安居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录入平台的房源,按要求测算完成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提供租金评估报告;首次出租的项目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并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具备上述条件后,可通过平台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定向出租”和“面向社会出租”两种类型。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由建设(产权)单位明确运营管理机构。达到供应条件后,优先向本单位或合作单位职工出租,分配范围、分配方式、标准条件、租赁期限、费用收取、合同签订等事项,应通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集体审议通过后,由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剩余房源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报批后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备招租条件后,运营管理机构应通过泉城安居平台发布招租公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未经约定的费用。提供增值服务的,承租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费用。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不少于1个月,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一次最长不超过6年。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间或者按套出租,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济南市无自有住房的承租人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应终止租赁协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租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同时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按规定提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试行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申请条件相关政策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

记者:罗晓飞 校对:冬平 编辑:刘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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