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被恶犬咬伤18天后离世,律师:流浪狗患应从源头防治

周兆成律师 2024-05-15 17:23:54

又是恶犬,又是孩子!

作为成都狗咬女童案代理律师,我真诚发问:悲剧还要发生多少次,才能引起重视?

事发地为河南南阳某村,4月21日下午6点,奶奶带着3岁的小星在村子附近的公路边玩儿,突然一只恶犬不知道从哪窜出来,扑向孩子就是一通乱咬。

等恶犬被打跑,小星已被严重咬伤,腿部、脖子、眼睛周围都被咬掉一块肉,耳朵后面和脖子上有几个大牙印,身上也有多处破皮的地方。

家人连夜带小星到市里医院注射了狂犬免疫球蛋白,经过9天治疗情况有所好转,就办理了出院。

刚开始几天孩子状态还不错,谁知5月7号,小星突然出现异常,一直哭闹并伴随低烧,5月8日,开始频繁呕吐并出现狂躁情绪。

眼看情况严重,家人再次返回医院,医生诊断,孩子的中枢神经已经快死完了,并有恐风、恐慌、狂躁等狂犬病典型症状,让家属做好病危的心理准备。

次日凌晨,小星情况恶化,失去自主呼吸,在转院路上失去心跳,经全力抢救后死亡,此时,尚未来得及注射第5针狂犬疫苗。

据了解,恶犬品种为哈士奇,事发后已被村民扑杀,家属第一时间就报警了,可惜一直无法确定犬只来源。目前家属最大的诉求是,找到狗主人,为孩子讨回公道。

去年我代理的成都狗咬女童案受到广泛关注,推动了大家对“规范养犬”的讨论,年初最高法颁布一批典型案例,明确“禁养烈性犬伤人,犬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可惜,本案无法适用此规则。

一来,哈士奇不在禁养的恶性犬名录里,缺乏适用前提。

二来,农村的品种狗,大多是被弃养的,即便追查到狗主人,对方也可能死不承认。

这也触及到了流浪狗的核心问题——光收容认养是不够的,关键是要从源头约束弃养行为!

我查过北上广深以及很多地方的《养狗条例》,几乎都是规定,放弃饲养,要送到专门的收容管理机构去另外找领养,没有任何地方允许不想养扔了就完了。

上海还规定,针对流浪狗,要根据狗证等信息找狗主人,主人不愿意领走,视为遗弃,要处以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那么我们就要问,这个狗主人,狗是自己跑丢的还是主动弃养的?跑丢为何不报失?弃养为何不走程序?放任大型犬成为流浪狗,想没想过会造成多大安全隐患?

虽然目前法律很难追究狗主人“弃养”的责任,但其作为饲养者,仍要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 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有人问,孩子都去世了,难道没有刑事责任?

如果犬主人弃养前,明知恶犬携带狂犬病毒,那么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是弃养之后,恶犬才感染了狂犬病毒,这就属于一个新的介入因素,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弃养”和“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就难以成立。

以前我就呼吁过,解决流浪狗问题,绝不能靠滥捕滥杀,而是要对弃养行为作出限制,对违规弃养者严格追责。

如今,我再次强调这一观点——这不仅是对人负责,也是对狗负责,更能从根本上调和爱狗人士和恐狗人士的对立。

最后,希望恶犬主人能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孩子才3岁,不该不明不白地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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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5 20:14

    小动物保护协会不允许你这么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