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奴隶是怎么生活的,他们的主人权利有多大,有的生不如死

石磊坚可固 2025-01-16 09:47:40

原始社会纷争平息后,奴隶制度盛行,人们开始遭受他人的剥削与奴役。

在等级分明的社会中,奴隶沦为生产工具,毫无自由可言,生活境况极其凄苦。

奴隶主视他们为能言的工具,可随意进行买卖与调派。

在该制度下,奴隶宛如社会暗影,缺失基本人权,生活困苦至极,境遇悲惨,令人深感痛惜。

古代奴隶生活凄惨,主人拥有极大权力,对他们生杀予夺,部分奴隶的生活境遇甚至不如死亡。

战俘被沦为奴隶,受刑罚者及其家属甚至遭到杀戮。这种残酷制度体现了对人性尊严的践踏,是对战争罪行的极端体现。

原始社会结束后,奴隶社会随之兴起,人们遭受剥削,沉重的枷锁与残暴的鞭罚成为该时代的鲜明标志。

在这个社会,奴隶失去人身自由,像牛马般耕地,受奴隶主驱使,每日重复劳作,默默忍受。

史书记载,亚洲、非洲及欧洲均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国家。

华夏大地的奴隶社会历经夏、商、周三朝,自青铜时代至春秋初期,这一时段标志着从奴隶制向封建社会的复杂转变过程。

中国奴隶制萌芽于公元前22世纪的夏朝,商、西周两代进一步发展此制度,确立其为统治的基础。

春秋时期,诸侯国力增强,导致奴隶制日渐衰落,社会开始向封建制转变。

夏朝始祖夏后启,征伐有扈氏时颁布《甘誓》,此为中国古代首篇明确提及“奴隶”概念的文献。

《甘誓》首现“孥”字,暗指奴隶。夏后启以此警士,不从令者,降为无自由之奴,处以极刑。

“孥”字通“奴”,意为妻儿。它用来指代一个人的配偶及子女,是古汉语中对家庭成员的一种简洁而具体的称呼方式。

进入男性氏族社会,男性掌握主导权,其妻儿失去权利保护,生命安全无保障,可被随意杀害而不受法律制裁。

士兵的身份若延伸至家庭之外,他们即沦为毫无自由的奴隶。

因此,古代将“孥”作为奴隶的一种称谓。

古籍《辞海》释“孥戮”:一指诛杀延及子孙,二指可作奴隶或遭杀戮。

这体现了古代奴隶主对奴隶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奴隶社会地位极低,仅是劳作工具,时刻处于生死边缘。

夏、商、周三代奴隶社会中,中国劳动力主要由完全无自由的奴隶及稍具自由的庶民两部分组成。

奴隶在古代意味着彻底失去自由,成为奴隶主财产,多源自战俘或罪犯,身处社会最底层,遭受极端剥削。

自夏代起,经商至周,奴隶制度确立,奴隶数量众多,构成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基础。

古罗马时,战俘是欧洲奴隶的主要来源,如斯巴达克斯,他因战败被俘成奴,却后来成为世界知名的起义领袖。

《逸周书·世俘》载,周武王牧野战后俘众,带至祖庙祭后转罪犯奴隶,先着罪服编号,再由官府统管,战俘彻底成奴。

奴隶来源广泛,包括官府捕获的罪犯、奴隶后代及众多战俘,这些群体共同构成了奴隶社会中的奴隶阶层。

若战俘不被用作奴隶,日常祭祀所需人力将匮乏。

在欧洲,军事领袖将战俘及殖民战争中捕获的当地居民作为战争胜利品,卖给奴隶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他们当作奴隶进行交易。

在中国,奴隶主常亲自征战,直接将战败敌人收为奴隶,这一过程几乎省略了买卖环节。

朱笔书写,记录详实,所涉牲畜均无特殊之处,皆按常规记载,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条理清晰,便于查阅与管理。

奴隶社会时,奴隶被视作“能言的工具”,等同于活财产,奴隶主可自由买卖、调配他们。

奴隶社会规定,奴隶须承担繁重劳动而无报酬,且彻底失去人身自由,此为奴隶制度的不可违之规。

奴隶买卖的规模与范围受当时社会需求及经济发展程度影响,通常由这两者共同决定。

古代中国与欧美历史在这一点上展现出差异,具体表现为两者在历史发展路径上存在不同之处。

奴隶主掌握奴隶生杀大权,这彰显了奴隶制度下人身权利被彻底剥夺的残酷事实。

中国古代奴隶主让奴隶陪葬,显著体现了其对奴隶的残酷利用。

重大祭祀活动中,常以活人祭天地、祖宗或神灵,此“活祭”风俗凸显奴隶制度的无情与残暴。

奴隶既承担日常劳力,也是奴隶主家庭中重要的仆人与劳工,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奴隶主家族与贵族秉持“视死如归”的孝文化观,认为祖先与神灵在彼岸亦需奴隶侍奉,故将此观念延续至死后世界。

商周时代,奴隶主常将奴隶屠杀作祭品,以献于冥界,此极端习俗在当时社会普遍存在。

夏、商、周三代,王室贵族及政权机构均广泛使用奴隶劳动力,并设有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监督,奴隶使用不仅限于特权阶层。

该制度下,奴隶主身份常与贵族、诸侯官位相符,奴隶则多为官奴,除少数为家奴外,均被国家或王室用作劳动力。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载,专职官员使用朱笔记录奴隶的一生轨迹,详细勾勒其生平。

"丹书"指记载奴隶身份及归属情况的档案。

红书编订后,奴隶即失去自由,彻底沦为财产。

若奴隶得释放之机,必焚此书,否则如幽魂般,难以逃脱主人追捕。

奴隶生活凄凉至极,远超庶民。他们处境困苦,生活艰难,远非庶民所能比拟。

他们既承担公田劳作如庶民,又肩负繁重苦役,包括版筑城墙、修补道路及开挖沟渠。

他们生活在严密监控之下,丧失了基本自由,整日处于极度危险之中,生命时刻受到威胁。

古代文献记载,中国奴隶包括在贵族家服役的家奴及户外从事苦役的役奴。

春秋时周朝,贵族百里奚因战败沦为战俘,后被迫从事畜牧劳动,从昔日的高贵身份跌落至牧奴之境。

秦穆公偶得机会,以五张羊皮于市集购回一奴,后赐其自由,此人终成就秦国宰相之位。

官员滥用职权,将公家仆人私用,并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与财物分配,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希腊拥有悠久的奴隶使用历史。

公元前750年至前550年,希腊与迦太基殖民者将奴隶制度引入西方,并传播了使用及获取奴隶的方式。

希腊社会依据所有权,将奴隶分为三类:公共奴隶、神庙奴隶和私人奴隶。

战俘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尽管青壮年男子常被捕获,但他们通常有机会被赎回。

此外,奴隶的来源包括债务、家生子以及个人自愿出卖。

在雅典,最大的奴隶群体由公共奴隶组成。这些奴隶在数量上占据主导地位,是雅典社会奴隶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奴隶不同于普通家奴,尽管地位低微,但仍能获取微薄薪资,拥有一定自由度进行支配。

他们职责多样,涵盖清扫街道、修建神庙、辅警工作、监狱管理或行刑,还服务于议事会,及担任称量、财政官员的助手或职员。

该制度类似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依据需求进行奴隶的购买或调配。

雅典奴隶曾参与战斗,公元前406年阿尔金尼西群岛战役前,雅典公民大会允奴隶参战,参战奴隶获工资并赢得自由。

希腊社会未形成东方那样严格的职业等级制度,其职业结构相对宽松,没有明确的等级划分。

在公共生产领域,几乎不存在完全由奴隶从事的行业,且实践中鲜有被明确界定为仅奴隶可做的低等工作。

故除公民权、选举权及宗教祭祀等特权外,奴隶可从事多数职业,且在工作外享有较大自由时间。

希腊法律与习俗规定,私人奴隶的生死及一切由奴隶主绝对控制,奴隶主拥有对奴隶的生杀予夺权。

奴隶的私人权利,包括婚姻与房产等,均由奴隶主意愿决定。

在希腊,每个自由民几乎都拥有奴隶,缺乏奴隶者则被视为处于社会底层。

尽管奴隶在法律上地位卑微,但在日常相处中,他们与自由仆从的差异微乎其微,几乎难以分辨。

家庭女奴一般不负重或户外劳作,与自由仆人共同准备餐食、服务用餐、备洗浴水、协助沐浴,并处理家务,如纺纱磨面。

在希腊早期,社会尚未形成深层的种族偏见及阶级仇恨。

男奴娶自由女子并入赘,其子女为自由民;反之,自由女子嫁男奴,子女则继承奴隶身份。

斯巴达的奴隶制度与雅典截然不同,两者在实施上存在显著差异。

该平原城邦地处险要,公民远多于奴隶,长期处于高度安全焦虑中,仿佛行走在刀刃边缘。

斯巴达的黑劳士奴隶全属国家,肩负沉重劳役几近极限,且被迫参与战争,充当炮灰。

斯巴达为维护奴隶制,严厉清除黑劳士中身材高大、有领袖才能的成员,以确保其统治不受威胁。

同时,为刻画并巩固黑劳士的奴隶身份,每年会公开对他们实施一次残酷的鞭打,以此作为威慑手段。

公元前330年,希腊化过程持续约300年,期间希腊奴隶制度界限渐失,清晰边界模糊,最终导致奴隶制度逐渐衰落。

随后,希腊被罗马征服,罗马的奴隶制度在这片土地上逐渐确立并发展起来。

罗马早期主要通过战争获取生产资料,手工业不如雅典发达,故奴隶使用不普遍,数量少,多限于家庭内部服务。

在罗马,奴隶受家庭领袖绝对统治,地位犹如孩子处于父权之下。

奴隶被视为所有权的对象,其归属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组成的团体,例如社团组织或国家。

经济视角下,奴隶被视为动产,故适用于其他商品的经济行为,诸如买卖、抵押及遗嘱转让等,同样适用于奴隶。

在罗马,动产相关法律同样适用于奴隶。自共和国晚期至帝国初期,奴隶制发展至鼎盛阶段。

古代,奴隶被视为无情感的生产工具,其唯一作用即为奴隶主增加生产价值。

这种联系,可谓是一种彻底的拥有。

宠物自出生起便归属主人,由主人决定其命运。

阶级斗争历史悠久,于奴隶社会中尤为突出,其存在与影响贯穿始终。

奴隶们为抵制劳动,会采取破坏工具的方式。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表达不满,确保劳动效率降低,以此作为反抗的手段。

奴隶主为防奴隶起义,不惜强化武装镇压力量。

奴隶卖身后,一生价值即付予奴隶主,命运与之紧密相连。

尽管他们的基本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有保障,但这并非出于人道考虑,而是奴隶主为确保生产力所需而采取的措施。

奴隶主通常不随意杀奴隶,因奴隶具经济价值,且杀奴隶等同于损害自身财产。

随时间推移,社会生产力和结构不断演进,奴隶制这一落后形态终被封建制度取代。

人类社会经发展变革,逐渐淘汰落后制度,进化为更文明、更人性化的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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