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公司山寨“西門子”被判赔偿40万,如此“搭便车”行不通!

中国法院网 2024-05-16 10:20:54

品牌商标、品牌字号等

是企业的名片

是企业品牌的象征

然而有些经营者

却通过攀附知名商标

靠着“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

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

日前,南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与西门子品牌有关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寨“西門子”赔偿40万元

“西门子”变“西門子” 就不侵权了?

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是“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西门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在国内拥有较高知名度。

乐某电器公司,曾申请注册“西門子电光”商标,但商标局未核准。尽管如此,乐某电器公司仍使用“西門子电光”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销售的浴霸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网店相关宣传活动中。同时,其网店销售的“西門子电光浴霸”累计成交量逾万台,销量巨大。

西门子公司认为,乐某电器公司未经许可,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标识的浴霸产品,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乐某电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搭便车”不可取,赔偿40万!

诉讼中,被告乐某电器公司答辩称,公司已认识到自身商标存在侵权问题,并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将侵权商品链接全部下架,不再销售。同时被告表示,公司愿意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原告一定赔偿,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太高,希望法院可以从中给予调解。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使用的“西門子电光”中的“西門子”与原告的“

”商标文字读音一致,字形仅是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差别,整体构成近似,实际所使用的商品也属于类似商品,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是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考虑到双方只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分歧,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获利情况、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合理且必要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并按时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提醒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意识,避免恶意抄袭、模仿等“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企业要想赢得市场,必须立足自身商品品质的提升与服务的优化,以匠心精神,久久为功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与市场,而不是耍小聪明,借助知名品牌商标“蹭流量”,这样不仅走不长远,还会触犯法律红线!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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