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旱厕那边捞手机,却没注意到旁边有个隐蔽的化粪池口被腐朽木板掩盖,一脚踩空就掉了下去。这附近只有一个遗弃多年的工地,没有人经过,呼救也没人能听到。”回想女儿生前遭遇的不幸,贺建(化名)哽咽着说道。

今年49岁的贺建是甘肃省庆阳市人,他的女儿小贺今年22岁,在外省师范学校读大四,即将大学毕业,梦想成为一名教师。
4月2日,小贺在当地一处庙会做兼职,外出上厕所时因手机掉落旱厕,捡手机时不慎坠入化粪池中溺亡。时隔多日,辖区警方和属地政府仍未告知家属化粪池的管理归属,索赔陷入僵局。
蹊跷失踪——
花季女子庙会兼职不慎坠入化粪池溺亡
井口被薄木板掩盖家长称其似“陷阱”
“3月底到4月上旬,是我们这里传统的‘三月三’庙会,我女儿向来自立,大四课业压力较轻,她就去庙会上找了一份兼职,赚些钱补贴家用。”贺建说,他的女儿通过线上兼职中介找好了工作,3月29日去上班。
贺建所说的“三月三”庙会,是庆阳市西峰区传统的小崆峒庙会,也称小崆峒“三月三”民俗文化节,会场位于西峰区董志镇。

据贺建讲述,4月2日,女儿如前几天一样去庙会做兼职,当天她负责给庙会里一处游乐设施收取门票。“到了晚上她还没有回来,我们报了警,联系了庙会的组织方,却没有找到人。”贺建说,直到次日傍晚,在警犬的搜救下,小贺的遗体在庙会东北侧约300米的一个化粪池内被发现。

贺建说,根据现场监控和遗留痕迹,可以初步还原当时的经过:4月3日下午,小贺离开庙会会场,来到此处上厕所。事发地为传统旱厕,小贺在上厕所时手机掉了下去,随后她回到会场找人借了一把铁锹,返回旱厕打捞。

“后来分析,她绕到厕所后面,想找个合适位置打捞手机,却没注意有个用腐朽竹胶板虚掩着的深井,一脚踩空不慎掉了进去。”贺建说,小贺溺亡处为旱厕的化粪池,有2米多深,井口只盖着一层约2厘米厚的朽坏竹胶板。化粪池周围没有危险警示标志和防护围挡措施,不熟悉环境的人很难发现。旱厕旁边只有一个遗弃多年的工地,小贺坠井后没有人经过,呼救也没人能听到。

小贺的死亡证明书显示,她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由溺水和沼气中毒引发。
贺建向记者提供了事发现场照片,结合电子地图可以看到,事发地的旱厕紧邻庆阳市文化馆向东约200米的一处工地,疑为该工地的配套设施。旱厕用绿色铁皮围挡简易搭建,化粪池井口直径约50厘米,井口附近散落着几片腐朽的薄木板。
“这个工地已经停工多年,周围也没有标识标牌写明归属。”贺建说,这个遗留下来的化粪池口存在如此大的安全隐患,简直就像一个“陷阱”。“事发之后过去好多天,这个化粪池口还是没人处理,我们只好从别处找来一些厚的板材暂时把井口封住、加固,以防再次发生意外。”
4月28日,贺建再次返回事发地,却发现旱厕已被拆除,女儿溺亡的化粪池也被匆匆掩埋。

责任方是谁?——
警方“协调”庙会组织方和游乐设施的负责人补偿5万元
家长认为此举是为“息事宁人”希望追责
贺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女儿溺亡已近一个月,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清工地以及旱厕化粪池的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交代,反而让庙会方来负责全部赔偿,试图息事宁人,草草结案。
“在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协调下,庙会的两个组织方和游乐设施的老板一共拿出5万元,算是给我家的补偿,但去领钱时,派出所又让我们签一份承诺书,说给钱的人以后要是起诉我们,我们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退还这笔钱。”贺建说,“这种‘和稀泥’式的调解让我们无法接受,我们希望能找到真正的责任方,不能让女儿这样不明不白地离开。”
贺建说,镇政府和派出所“协调”出的5万元补偿款中,庙会的两位组织方樊先生和何先生分别承担2万元和1.5万元,游乐设施的老板马先生承担剩余的1.5万元。
小贺的死究竟该由谁来负责?贺建认为,小贺溺亡于工地旁的旱厕化粪池,因此该工地建设方和施工方应负担主要责任。“镇政府告诉我,这片工地原为庆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项目工程,但海绵办认为这片区域属于镇政府,与他们无关,两边都认为自己没责任。”对于该工地的归属,贺建还曾通过当地12345进行反映,但未能得到明确答复。
贺建向记者提供了一段他在董志派出所的沟通录音,录音中派出所一负责人表示,此事已经调查清楚了,“排除他杀就对了,具体赔偿责任你们去找法院。”
“现在各方说法不一,派出所也不告诉我们工地到底是谁建的,找不到那个化粪池主人,我们该去找谁索赔?”贺建说。
律师说法——
小贺溺亡与工作无关不构成工伤
旱厕的主管单位、建设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小贺不幸溺亡一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活动主办方及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主办方及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要求主办方及组织者需提前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涵盖车辆管理、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等环节,并指定专人负责。若未依法报备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事件,小贺溺亡发生在庙会外,超出了庙会的举办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而具体到本事件,虽说小贺上厕所发生在工作期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在实践中,通常将工作场所作延伸解释),但是小贺是因捞手机导致掉进化粪池溺亡的,所以这一行为与工作无关,而该《条例》规定了工伤需因工作原因所致,显而易见,小贺的溺亡不构成工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粪池作为地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如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从旱厕作为公共场所的视角来看,《民法典》第1198条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提出了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旱厕的主管单位、建设方未在化粪池旁设置警示牌,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呼吁,此事件也给公共场所管理方、施工方、建设方敲了一记警钟,日常监管、设置明显标识等不能形同虚设、成为口号;要牢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来不得半点疏忽大意,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以确保人们脚下的安全。
来源 | 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