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多次盗窃姐姐钱财被判刑

长江日报 2024-01-31 17:30:33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弟弟因多次盗窃姐姐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8月15日,邓某甲外出务工返回汉中市南郑区,随后借住在其姐姐邓某乙位于汉中市南郑区的出租房内。

其间,邓某甲因曾经帮其姐姐取过钱,知道姐姐银行卡密码,便趁姐姐不在之时,将姐姐放在出租房内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

当日,邓某甲迅速来到附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分7次取现20000元,同时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台取现48692.29元,共计取现68692.29元。

随后,邓某甲在该行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将盗窃的20000元存入卡中,后将存入的20000元在该行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剩余48692.29元现金随身藏匿后返回姐姐的出租房,并将银行卡放回原处。

随后,48692.29元现金也被邓某甲挥霍。

同年8月16日,邓某甲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在姐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分10次通过姐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取现20000元,将其中10000元存入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另外10000元存入自己的微信零钱账户中,之后又将姐姐的银行卡放回原处。

次日凌晨,邓某甲又将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剩余的10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零钱账户中,后离开姐姐家外出务工,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同年10月9日,邓某甲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在姐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分7次通过姐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取现20000元,将4000元转给其子上学花销,剩余16000元用于自己日常开销挥霍。

至此,邓某甲共计盗窃姐姐108692.29元。

2023年1月4日,邓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里的10万余元被盗。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邓某甲有重大嫌疑。同年3月3日,邓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其拒不承认自己盗窃邓某乙银行卡取钱的事实,之后逃跑藏匿。

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邓某甲网上追逃。同年8月1日,邓某甲被抓获归案。经审查,邓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银行卡内现金共计108692.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邓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多次盗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

南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108692.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甲系残疾人盗窃其亲友财物,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被告人邓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邓某甲向被害人邓某乙退赔人民币108692.29元。

【来源:法治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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