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倾倒致1死嘉峪关一企业总经理被建议追究刑责事故报告公布

中国基建报 2025-03-07 10:57:01

近日,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2月2日17时50分,在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1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单位概况

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日8:15,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召开晨会,进行职工点名,并做当日工作安排。公司负责人郑*旺安排陈*明负责长方形玻璃水池焊接加工工作,公司其他职工杜*成、李*强、杨*华、董*棚、孙*平、蒲*燕配合陈*明开展辅助工作,陈*明、杜*成先下料制作水池四角角柱,完成后将四角角柱与水池底座钢板进行了焊接。

14:00,郑*旺指挥现场职工使用行吊将两侧短边玻璃(2.4米长×1.6米宽)进行吊装,将其放置在安装位置。

17:00左右,现场职工将水池长侧背板玻璃(4米长×1.6米宽)使用行吊吊起固定在安装位置上,并由陈*明将这一侧固定的竖管焊接完成。

17:20左右,郑*旺指挥现场职工开始安装最后一块水池长侧玻璃(4米长×1.6米宽),安排孙*平将最后一块玻璃吊装至合适位置,并说:“将玻璃吊装至合适位置,为了安全起见吊带不用取了,将固定方管焊接完成后,再使用刀子将吊带割断,用行吊将吊带抽出。”陈*明不同意郑*旺提出方案,陈*明说:“干嘛要浪费吊带。”随后陈*明用木棍把玻璃翘起将吊带取出,杜*成、孙*平、李*强、董*棚、杨*华、蒲*燕用手将玻璃扶住,陈*明开始用方管焊接固定玻璃,杜*成询问陈*明是否焊接结实,陈*明给予肯定答复。听到松手指令后,除杜*成站在原地外,其余五人松手离开,玻璃失去支撑后立即发生倾倒,陈*明撤离不及时被玻璃砸中头部,随即倒地口鼻流血。

(二)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17时46分,董*棚率先拨打120急救电话。杨*华、蒲*燕将陈*明拖出碎玻璃渣范围放平后,呼喊郑*旺赶到现场,杨*华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根据指示开展紧急处理。

18时03分,郑*旺、杨*华、蒲*燕引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进行抢救,陈*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信息:姓名:陈*明;性别:男;年龄:58岁。

死亡原因:根据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嘉)公(刑)鉴(尸检)字[2024]103号并结合嘉峪关市120院前急救病历,死者口鼻腔大量出血,额部挫伤,骨盆挤压试验阳性,骨擦感明显,综合分析符合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旺违章指挥。主要负责人在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水池焊接加工作业前,未科学合理的制订施工方案,预判安全风险,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现场职工违章作业行为,导致水池玻璃倾倒发生事故;

2.违章作业行为。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现场作业人员陈*明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情况下违章冒险进行焊接作业,导致水池玻璃倾倒发生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未向作业人员配发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违章作业行为。

2.未落实隐患排查工作,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开展风险辨识评估,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记录。

3.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对雇佣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熟练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未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展焊接加工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资质审核、备案,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无证上岗。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郑*旺,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6202**********0618,违章指挥,未科学合理的制订施工方案,预判安全风险,使用未经安全培训及无专门资格资质的人员陈*明开展焊接作业,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现场职工违章作业行为,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风险告知,未按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明,嘉峪关市天XXX玻璃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临时雇佣人员,不具备焊接作业资格,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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