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签劳务合同,真实意图却是规避劳动关系!可主张2倍工资吗?

继宁聊社会 2023-06-11 03:03:03

胡某是某公司车间负责人,2016年10月,胡某代表公司招聘刘某到车间从事油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6000元,刘某由胡某管理。

2017年11月起,刘某从事装卸工作,每月工资降低到4500元,2018年9月,公司让胡某私下将刘某辞退,公司没有发放刘某7月、8月、9月的工资,刘某与胡某交涉一段时间没有希望。

刘某走投无路,只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8月、9月工资共计14000元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第一、劳动仲裁委阶段

1、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部分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还没有支付的工资。

2、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刘某跟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是胡某跟刘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不应当由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况且支付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 ,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刘某支付工资,共计14000余元。

二、本案系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纠纷,争议的焦点

1、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2、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首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一会儿主张跟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会儿又主张是跟胡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提交的劳动合同但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原件,仅提交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而且刘某表示否认,真实性存疑。

其次,胡某是公司的车间管理人代表公司招聘刘某到车间从事油漆工作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胡某作为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的真实性证明力存疑,无法找到原件,因此对其证人证言不能采信。

三、刘某是跟胡某存在劳务关系,还是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

1、本案中,刘某跟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2、原因在于刘某受到公司管理,每月领取报酬,刘某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3、胡某作为车间的负责人,制定车间管理规则和负责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履行职务行为本身代表的是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不能因为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而否定刘某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劳动者该怎么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呢?

1、尽量收集工装、工牌、签到表、入职通知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工友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视听资料,音频资料等。

2、就能够证明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购买社保并享受劳动者的做福利。

3、发生劳动争议能协商则尽量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

第五、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仅一字之差究竟有什么区别?

1、劳务关系人身属性不强,双方都是合作者,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2、劳动关系明显具有隶属关系,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劳务关系不用购买社保也不会缴纳相应的商业保险,同时也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相应的待遇,而劳动关系这些都有。

最后,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虽然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的其他员工跟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仍然改变不了用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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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6-13 21:51

    发这样的口嗨文章,有什么用,要的是实际行动

继宁聊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