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河南法制报 2024-05-20 13:40:14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周某在挂靠某建筑公司期间,承包了某工程项目。为牟取非法利益,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某木业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某人造板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1份发票全部用于某建筑公司抵扣增值税,税额总计1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补缴了抵扣的增值税12万余元。 判决结果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全额补缴税款,法院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最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征管,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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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郭贝 刘书冰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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