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华人选择出国工作、生活,甚至在海外置业、创业。但你有没有想过:在德国拿的工资、公司的营收、投资房产的租金收入……这些“在国外挣的钱”,有没有可能还得向中国交税?
其实,还真得看你是不是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算中国税务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比如户籍在国内);没有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满183天。一旦你被认定为税务居民,那就需要就全球收入向中国申报并纳税。也就是说,哪怕你人在德国,工资、分红、房租收入等都得纳入申报范围。
如果我长期在国外,情况就不同吗?是的,如果你人在国外,且一年内在中国待的时间少于183天,那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这种情况下,中国税局只会对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征税,你在德国赚的钱则不在管辖范围内。
外籍华人怎么办?持中国绿卡的又如何?如果你是外籍华人,或者是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税务身份还取决于你是否“常住”中国。
连续6年,每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第7年起就要对全球收入申报;如果中间某年在中国待的时间没超过183天,6年计算就会“清零”重新开始。这项规定也影响一些长期在国外生活、但频繁回国的人,要特别留意“183天”和“连续6年”这两个关键点。

近日,全国多个省市税务局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采用"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理。居民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其境外所得。
(五步工作法:风险提示→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
上海税务局:3月26日公告,境内居民陈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48万元;山东税务局:3月26日公告,境内居民张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6.38万元;浙江税务局:3月26日公告,境内居民陈某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72万元;湖北税务局:3月25日公告,境内居民孙某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41.3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所得被视为境外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税务政策要求,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需按以下流程依法申报:
一、申报主体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需申报其全球收入,包括境外所得。二、申报时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三、申报流程(以WEB端示例)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通过官网(https://etax.chinatax.gov.cn)扫码或账号密码登录。2、选择申报模块
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申报年度选择对应年份。3、填写申报信息
基础信息:核对个人信息、汇算地(如任职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综合所得:境内部分支持自动导入预缴数据,境外部分需手动填写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其他项目所得:如利息、股息、财产转让等,需单独填写境外收入。税款计算:系统自动汇总境内外应纳税额,需填写境内已缴税额及境外抵免额。4、上传证明材料
必须上传境外完税证明、纳税凭证或银行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及翻译件(最多15份)。5、提交申报并缴税/退税
确认应补税额后在线缴款,或提交退税申请四、注意事项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境外完税证明(需公证翻译)、收入合同、银行流水等。汇率计算:按收入取得当月最后一日央行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合规申报:随着国际税收监管趋严,个人境外收入合规申报已成必然。有境外收入的个人需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避免因小失大。常见问答:
1、居民个人持股的境外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是否不用缴税?
答: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股息通常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已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需按20%税率申报纳税;若境外公司位于低税率地区且长期不分配利润,税务机关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进行纳税调整,将未分配利润"视同分红"征税。主要例外情形包括:符合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减免(如部分国家/地区协定股息税率可降至5%-10%);通过"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中的积极经营豁免条款(但个人适用存在限制)。实务中需注意:直接持股与间接架构的税务处理差异;不同国家/地区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以及主动申报全球所得的合规要求。建议纳税人完善跨境投资架构的税务筹划,重点关注实际控制权安排、利润分配政策等关键因素,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以确保合规性并优化税负。
2、居民个人境外获得的利润、股息或员工股权激励收益未调回是否不用缴税?
答:居民个人境外获得的利润、股息或员工股权激励收益未调回仍需缴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股权激励收益,解禁/行权时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置环节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并可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